按照调解书支付违约金后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法院:无需支付

2023-05-08 21:23:09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B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A公司货款100万元;二、B公司分5期向A公司给付剩余300万元货款,每期60万元,付款截止期限分别为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30日、2023年5月31日;三、若以上任意一期货款未按时给付,B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调解书生效后,因B公司第一期货款未按期支付,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执行B公司第一期货款100万元、截止到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对应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立案执行后,B公司主动向法院履行第一期货款及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不应在已经承担违约金的前提下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法院经审查予以支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是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迟延履行责任的特殊规定,适用这一规定的基本前提有三:一是执行依据应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二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件或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三是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法条中的承担“民事责任”应该理解为对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后的加重责任,而非应履行的义务本身。

本案中,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了B公司未支付任意一期货款的情形下,A公司有权向B公司主张直到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之日的违约金。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未支付任意一期货款”,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违约金,故A公司在主张了该违约金之后仍主张迟延履行利息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未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调解书已存在约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条件及承担方式,且当事人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免除了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所规定的加倍迟延履行责任,体现了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及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原则,鼓励诉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杨海校对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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