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都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

2024-03-18 15:49:56 - 北京日报

蒙古贵族占领中原,根据封建国家的各种特殊需要,签发并固定了人户的职业,进而确定其户籍,并分属于不同系统,形成类别纷繁的管理制度。

城市赋役户:元至元四年(1267年),忽必烈迁都中都并始建新城;元至元六年(1269年),中都城市即恢复了左、右警巡院,“领民事及供需”;到元至元九年(1272年),改中都为大都;元至元十二年(1275年),又置大都(按:大都新城)警巡院,“领京师坊事”;到元至大三年(1310年),又“增大都警巡院二,分治四隅”。大都新旧二城共置有五个警巡院。作为古代城市居民基层行政单位的坊,由金中都城市的62个,最终增加到元大都城市的138个(其中南城62个,新城76个)。城市地位的提高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对城市实行专门管理的独立城市行政实体警巡院随之恢复并发展起来。

按《元史·百官志》,大都各警巡院,置达鲁花赤(元代官名,负责监督所在衙署官员,权力极大,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副使、判官、典史、司吏若干。由各警巡院“领京师坊事”,“领民事及供需”,警巡院及其领属的坊共同构成了大都城市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的行政体系。按《元史·百官志》,路府城市设“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

在大都南北二城还置有兵马司,设都指挥使、副指挥使等官吏;在东关厢、西北和南关厢设巡检司,置巡检等官吏,专“掌京城盗贼奸伪拘捕之事”和“巡捕盗贼奸宄之事”。兵马司和巡检司为维护治安、平理狱讼的专门机构,提供了元代不同时期大都城市户数的有力证据。

元大都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

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海棠花溪”一隅。荀潇 摄影

军户(包括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等):军户独立于州县城乡民户,蒙古“民户传统,十人谓之排(牌)子头,自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各有长”。按规定,“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忽必烈时,“内立五卫,以总宿卫诸军,卫设京军都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立枢密院以总之”。百、千、万户(卫)、枢密院共同构成了一个既管部民,又管从部民中签发出来的军士的兵民一体、军政一体的军事行政系统。汉军,亦设百、千、万户以统之,形成了“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的两个系统,形成了汉人中军与民两种主要户籍类型。大都城市军户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由军队系统履行。

匠户:元政府将全国各地大量工匠户口集中迁移到大都城市,并专置“大都路官领诸色人匠提举司”,“掌大都诸色匠户理断昏(婚)田词讼等事”。大都官匠户籍婚姻词讼由专门机构管理,附郭州县不得干预。

怯怜口:为蒙语音译,意为“家中儿郎”,为蒙元皇室贵族私属人户,专设提举司、监寺、总管府掌管。

元大都城市并存城市赋役户、军户、匠户和怯怜户四个主要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系统,分别由各自的行政系统履行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的职责,其中大都城市诸警巡院为专门城市行政建置,在城市赋役户口管理和户口统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金代建都以来北京城市人口规模演变与户籍管理》

作者:韩光辉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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