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追踪案涉账户冻结情况

2022-05-18 09:10:00 - 正义网

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追踪案涉账户冻结情况 

拖了5年的执行款终于到位了

“拖了5年的执行款收到了,欠发工人的工资都发了,企业现在运转正常!”近日,河北省沧州市民营企业家贺某激动地向献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邓佳汇报了这件开心事。 

2016年1月,贺某经营的沧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起诉至献县法院。同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公司工程款152万余元、利息9.9万元。 

调解协议虽然达成了,但工程款却迟迟没有支付到位。2016年9月,工程公司向献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16日,献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将房地产公司名下33套未售商品房查封。双方经协商并征得工程公司同意,确定了具体解决方案:先让房地产公司正常销售房产,售房款打入工程公司指定的新账户,用来偿还被执行款。2016年12月31日,献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被申请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执行。 

2017年5月11日,房地产公司与工程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工程公司支付本息共计161.9万余元;工程公司收到钱款后,配合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解封手续。双方还就逾期还款如何支付利息进行了约定。 

就在该案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的案涉工程被另一家房地产公司(下称“乙房地产公司”)接管,售房款便被打入了乙房地产公司的新账户中。而该账户又因乙房地产公司另涉多起民事纠纷,被天津某法院进行了诉前保全。于是,本该执行给工程公司的款项,全部被天津某法院查封冻结,工程公司申请的执行案件至此陷入了执行僵局。 

2017年6月11日,献县法院以被执行人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为由,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此后近5年时间里,工程公司多次向献县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均因乙房地产公司的案涉售房款账户被天津某法院查封冻结,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工程公司也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2022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通过政企恳谈会将该案情况反映到了沧州市检察院。沧州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企业的诉求,及时将线索移交献县检察院。 

献县检察院接到贺某反映的线索后,立即分析案情并调取案卷材料。承办检察官经深入审查并进行大量的调查核实后认为,天津某法院误以为乙房地产公司是在帮助房地产公司转移财产,因此以房地产公司另与他人存在纠纷为由,对乙房地产公司新账户中收到的售房款进行了诉前保全,其做法显然不妥。但献县法院也存在与天津某法院缺乏沟通协调的问题,导致执行工作久拖不决。献县法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至今未能执结,执行活动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存在怠于执行等违法情形。 

2022年3月23日,献县检察院就该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献县法院及时追踪案涉账户冻结情况,尽快促成账户解冻,确保案件执行款如数执行完毕,并对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办案检察官及时跟进,经与献县法院多次会商,一致认为乙房地产公司新账户中的售房款与天津某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无关,遂督促办案法官厘清案件事实,引导和协助乙房地产公司向天津某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管辖异议。后该异议被天津某法院采纳,并将该案移交献县法院,售房款账户随即被解冻。至此,工程公司的申请执行款终于被献县法院执行划转。 

了解到贺某因疫情原因不能前往献县法院提交款项支取手续,办案检察官建议献县法院采取电子转账方式,同时指导贺某所在公司准备线上支取款项的相关材料。在该院能动履职、依法监督下,160余万元执行款仅用了20天时间全部执行到位。 

此案办理期间,正值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在大量人员下沉防控一线的情况下,献县检察院坚持防疫与办案两手抓、两不误,统筹协调办案力量,持续强化法律监督,全力确保疫情期间检察办案不停滞、不拖延,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真正把检察工作融入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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