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快递员代下单并勾选低价保价,快递丢失后物流公司赔偿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通讯员任旋旋王新棠王菲)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该案中快递员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代寄件人下单,并私自勾选了低价保价,而快递在寄送过程中丢失。法院依据查明的货物价值、快递费用、下单支付情况及过错程度,酌定物流公司向李先生赔偿。
该案中,原告李先生委托某物流公司寄送价值约两万元人民币的物品。下单过程中,李先生委托朋友电话联系该物流公司快递员取件,快递员王某上门后,李先生的朋友通过微信将李先生支付的快递费转给王某,随后王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小程序中代为下单并自行勾选保价1000元。运送过程中,李先生的快递被拆分为两个包裹进行运输,然而,其中一个包裹因物流公司原因丢失,其内物品价值9594元人民币。李先生多次与物流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物流公司赔偿丢失快递实际价值9594元、快递费136元,总计9730元。
被告物流公司不认可李先生主张的赔偿金额。物流公司辩称,下单过程中小程序会强制告知并多次显著提示保价与赔偿规则,李先生委托朋友下单即视为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因此保价条款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物流公司仅需向李先生赔偿人民币500元即可。此外,李先生下单时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且明知涉案货物价值高昂,却选择1000元的低保价服务,其对损失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相关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北京西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价条款是否对李先生产生拘束力,以及物流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李先生并未实际操作小程序下单,小程序中勾选的保价条款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认定物流公司已通过小程序设置对保价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在物流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李先生释明保价条款或李先生认可保价条款的情况下,该条款不宜成为合同内容,保价条款对李先生不产生约束力。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李先生未告知物流公司寄送的该物品为贵重货物,亦未进行保价,且李先生在明知实名邮寄快递规定的情况下仍未提供真实信息,放任快递员代为下单,李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对快递丢失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物流公司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一份包裹,对丢失的结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向李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货物价值、快递费用、下单支付情况及过错程度,酌定物流公司向李先生承担涉案货物价值70%的赔偿责任并退还一半的快递费。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物流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内容。
编辑杨海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