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指标,劳动者提前辞职被判赔偿

2023-07-19 09:56:24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薄其雨)7月18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劳动争议审判与诚信建设白皮书(2018-2022年)》,并通报涉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邹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保险公司时,为获得北京户口而签订《五年服务承诺协议》,2021年2月,邹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保险公司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如未支付将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随后,保险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50万元。仲裁裁决结果驳回保险公司的仲裁请求,后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据了解,某保险公司与邹某签订的《五年服务承诺协议》载明:“本人邹某自愿承诺自入公司后,获取公司引进指标日起至少为公司服务满五年以上。在五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本人邹某自愿支付公司补偿金50万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接收函》载明:该生须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办理落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五年服务承诺协议》后,保险公司依约履行申请手续,为邹某取得进京落户指标。后邹某因未在保险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故未能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进京指标系稀缺资源,邹某明知协议约定五年服务期,其提前离职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为其办理户口落户指标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成本支出,并对未来人才引进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判决邹某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酌定金额为5万元。

法官提示,进京指标作为稀缺的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用人单位依约为劳动者办理户口,耗费资源并支出成本,对此,用人单位的特定投入应得到保护。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因此劳动者应当按照承诺向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期仅限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则劳动者不受服务期限制。

校对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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