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谈APP自动续费:“显著”提醒应是消费者认为“显著”

2024-05-29 16:40:01 - 新京报

近年来,APP自动续费模式层出不穷,扣费前提示不显著令不少消费者是否困扰,与此同时,取消服务入口难寻也饱受诟病。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范了“自动续费”,要求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规定拟于7月1日起实施。

近期,中国消费经济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表示,消费者的选择权应该被充分地尊重;所谓“显著”应该是消费者“显著”,而不是企业方“显著”。在治理过程中,既要保护消费者,又要保护市场主体,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的选择权应该被充分地尊重

新京报:根据问卷调查目前遇到过APP自动续费的受访者高达94%,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普遍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范“自动续费”具有哪些普世社会意义?

洪涛:APP自动续费服务面较广泛,本人也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需要服务时,平台可以收取费用;不需要服务时,平台收取费用,消费者可能会不乐意。因此,关键在于平台服务是否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的选择权应该被充分地尊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十分必要。

新京报:工信部曾发布通知要求采取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但问卷数据显示,当前APP会员订阅页面默认勾选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86.53%的受访者表示在订阅时遇到过页面默认勾选。这主要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应该如何治理?

洪涛:这里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诸多消费者权益,应采取多元多层次治理的方式,当然治理的目的是促进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避免“一治就死”的现象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新京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均要求相关经营者在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醒用户。你认为,我们应该如何认识所谓的“显著方式”,法规是否有必要对“显著方式”做出具体、统一的规定?

洪涛:所谓“显著”应该是消费者“显著”,而不是企业方“显著”,应转变“我有什么、我就卖什么,你消费什么”,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需要什么,我就卖什么,我要满足消费需求”。以消费者为中心,而不是以“我”为中心。

既要保护消费者,又要保护市场主体

新京报:多数APP在会员订阅页面、自动续费或会员服务协议中对取消会员的方式进行了相关说明。但用户普遍没有在订阅会员前查看自动续费或会员服务协议的习惯:66.33%的受访者基本不看,29.63%的受访者选择大致浏览,仅3.37%的受访者会认真阅读。企业应该如何提升用户获取该类信息的意愿?

洪涛:消费者需求、消费者习惯、消费者喜好是企业的出发点。

新京报:多数受访者认为,在自动续费期间,他们并未登录 APP或平台使用相关会员服 务,APP也没有进行强提醒,因此有理由要求退还未使用会员服务月份的会员费用。如何看待这类用户诉求?

洪涛:有些顾客长期并未登录APP,这样就看不到提醒,因此,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否则就是不负责的表现。不能只是平台认为已经告知了,不管用户是否收到,这是不对的。售后需要法律规范,应引起高度重视。

新京报:问卷数据反映的消费者维权意愿并不十分强烈,“默认倒霉”、尝试维权和强势维权的消费者比例基本一致,并且多数消费者认为维权存在一定难度。哪些因素影响了消费者在自动续费问题上的维权意愿及维权难易程度? 

洪涛:流程繁琐,许多消费者采取了“默认倒霉”。但有消费者已经提出了,就应该引起重视,给予解决,不能够说消费者没有提出,我们就不管,平台应该畅通用户沟通渠道。

新京报:还有哪些其他想表达的相关观点?

洪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来解决相应的问题,既要保护消费者,又要保护市场主体,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陈维城

编辑徐雨婷

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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