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保修期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经营者不用负责?法院不支持

2024-09-29 20:06:34 - 新京报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确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对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不因产品过保修期而免责等裁判要旨。

被有质量问题的爆竹炸伤,因不是购买者店家就不用赔偿?

案情显示,2021年1月,奶某某的亲戚伍某某从一烟花爆竹专营店处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现侧面喷射及倾倒现象,导致奶某某及在场多人受伤。奶某某右脚被炸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49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奶某某遂起诉要求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应产生倾倒,应符合发射偏斜角的要求。本案中,案涉烟花在燃放时存在侧面喷射和倾倒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缺陷。

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奶某某虽非直接购买人,但属于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人,其就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该烟花爆竹专营店向奶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8万买的收割机存在缺陷,过了保修期造成损害卖家不用负责?

案情显示,2021年5月18日,檀某某在一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支付28万元价款,保修期为出售之日起12个月。

2022年9月16日,该收割机着火自燃。消防部门经勘测调查作出调查认定书,列明“起火部位为收割机后侧,起火点为收割机左后侧下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时该收割机已使用16个月。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定,火灾事故给檀某某造成的损失为20.22万元。因协商无果,檀某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22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涉收割机发生事故时虽已购买16个月,但收割机电气线路故障为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不因超过12个月保修期而免除责任。法院判决该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檀某某损失20.22万元。

新京报记者行海洋

编辑白爽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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