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新加入的继受股东未实缴,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新增资本前...
之后,因被执行人江苏*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黄*、冯*向本院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淮安春宏、淮安盛裕、朱*、崔*及范*、嵇*、洪*为被执行人。另查明,江苏*公司设立于2010年8月18日,原注册资本为4047.619万元,原股东为南通金麒麟*有限公司、南通嘉腾*有限...
专业文章丨新《公司法》解读:债权人向未实缴股东追偿之路径分析
《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股东认缴股份的出资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重点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尤其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还赋予了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有代位行使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本文拟以此为背景,探讨债权人在向未实缴股东追偿时的路径,以期厘清这一重要股东责任。一、债权...
问法热线丨公司注销了,可以向股东索赔吗?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宋律师告诉姚女士,“根据您的描述,??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载明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股东张某确未履行其出资义务。现张某主张其将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该变更在...
新公司法实施后,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同样的,执行程序中也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未被执行人。公司债权人向继受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应通过诉讼方式,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继受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股权未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可诉请继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就...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由上述分析可知,尽管来自东莞证券的投资收益构成了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重要来源,但相比之下,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受母公司财务负担的影响更为严重。由于上市公司母公司无具体经营业务,还本付息只能依赖于东莞证券和中山证券的分红,以及大股东的财务资助和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详见本回复“问题1/二/(一)公司出售主要...
最高院:有这六种情形,即使完成实缴资金股东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出资显著不足”,即使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实缴,公司人格也将被否认,股东仍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
公司实缴后股东可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其实,从风险角度考虑,尽快实缴更加安全。股东没实缴,就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注册资金本就不高,对股东来说或许微不足道,但许多公司注册资金虚高,达到数百万上千万的,一旦公司资不抵债,那股东就面临灭顶之灾。如果注册资金虚高、完全超出公司营业额和股东承受能力的,应该尽快...
新《公司法》下债权人基于股东出资责任主张权利的要点分析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由于该条规定较为简单,目前也尚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该条适用予以具体指导,因此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定的适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23种情形,新《公司法》让控股股东的霸气荡然无存!
21.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不设立监事22.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23.无债务或者债务已全部清偿的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本文不揣浅陋,分析如下:01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不包括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定向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