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 |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认定与管辖问题辨析
一种观点认为,在此情况下认定为监察对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于受委派单位无国有资产而无从事公务的基本前提,因此不宜认定为监察对象。笔者认为,此类受委派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对于党政部门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如特定时期整改监督等特殊情况下,此类委派人员仍有从事公务的可能,可被认定为监察...
临聘人员、“双肩挑”人员等多种常见特殊主体认定监察对象疑难...
此类监察对象,又分为2种:一种是长期实际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此类监察对象的职务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均可给予政务处分;另一种是临时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在没有履行公务职责时,其行为一般不会被视为与行使公权力相关的行为,因此对其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不宜立案调查处理,原因在于以下2点。一是临时从事...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如何认定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
诸如此类的诬告造谣,成本很小,却危害极大。不仅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使得纪检监察机关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不利于准确研判该地区、该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敢抓敢管、敢于碰硬而因此遭到恶意陷害的领导干部而言,虽说清者自清,但一旦被举报,难免会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很可能会...
业务研讨丨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认定与管辖问题辨析
监察机关在调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进而明确监督管理权限隶属于哪个监察机关,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及监察措施对其如何适用,更关系到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因此,厘清监察法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及对此类人员的管...
常见监察对象认定疑难问题
一是临时从事公务的监察对象身份是变化的,一旦其不从事公务,则不具有监察对象的身份。如高校教师参与招投标,该高校教师本不属于监察对象,仅因其临时参与招投标工作,即临时从事公务,才被认定为监察对象,其监察对象身份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人员的规范,主要限于其依规依纪依法参与招投标工作,而其他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第八条监察机关办理职...
中共临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临朐县监察委员会
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彭伟认为,监察机关在调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时,在确认监察对象身份基础上,应注重把握如下要点:一是调查取证的充分性,该类案件一般发生在教科文卫体等专业领域,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等相对封闭的系统,必须充分调查取证,详细掌握行业特征和领域特点,准确把握犯罪构成各...
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丨国企工作人员身份变化对涉嫌...
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关涉到监察对象认定、罪名认定、管辖等问题。实践中,因国企改制(如国有企业改变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转换(如由一般工作人员转变为经党委任命的管理人员)等因素,同一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等不同罪名。
【以案释法】国企工作人员身份变化对涉嫌罪名的影响辨析
????????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关涉到监察对象认定、罪名认定、管辖等问题。实践中,因国企改制(如国有企业改变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转换(如由一般工作人员转变为经党委任命的管理人员)等因素,同一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规则。此类监察对象受委派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准确把握“委派”的以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