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十)
64、还款保证书上加盖的担保公司印章系借款人伪造,但是借款人举证拟证明其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院应当在查明是否属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借款人以担保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公司依法应否对借款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裁判要旨:案涉《还款保证书》上加盖的香炉峰公司印章...
在网络平台借款后转贷他人,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在网络平台借款后转贷他人,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具有申请门槛低,放款快速等特点,有人会在平台贷款后转借他人,一些纠纷也随之而起。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该操作实质上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对利息部分不予支...
借款人涉嫌犯罪,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2.若借贷双方有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借款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的任一情形,则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一般亦无效,应根据保证人是否具有过错...
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吗?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
关于开设“网络借贷营销宣传信息内容整治”举报渠道的公告
二、举报受理方式如发现有违反以上现象,网民可通过邮箱(yzwx9081@126)发送相关佐证材料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0558-2199081进行电话举报。营造清朗网络环境,离不开广大网民的参与支持,光泽县委网信办期待、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不良信息,共建共享清朗网络空间。
关于警惕网络贷款“套路”的风险提示
近期,有群众反映通过网络贷款遇到息费不透明、实际借款成本过高、个人信息泄露、过度借贷等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案例一王某在刷短视频时发现一则宣称“无手续费”“无其他任何费用”的借贷广告,遂点击链接并根据页面提示下载了某网络贷款APP。注册登记并填写个人信息后,王某借到了款,但经仔细核对还款明细后...
【鲁法案例】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吗?
倘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套现、“微粒贷”、“借呗”、“分期乐”等网络平台借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倘若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都是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大家,“两肋插刀”时切莫大意...
「小綦说法」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后再转借给他人,无效!
刘某与吴某系好友,吴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42500元,但刘某也囊中羞涩,碍于朋友情面便通过“某小满”等网络贷款平台借款39500元,加上自有的3000元,共计42500元出借给吴某。由于在网络贷款平台贷款要支付利息。于是,双方约定,贷款平台的利息由吴某承担,为此吴某应一共偿还刘某45000余元。后吴某偿还了刘某...
网络贷款“套路”深 居民消费需谨慎
三是诱导过度借贷。蛊惑消费者过度超前消费,诱导消费者在旗下的众多网络平台连环借款、以贷还贷,致使消费者负债超出自身收入水平,还款时引导借款人拆东墙补西墙,使消费者债台高筑,可能导致不良征信记录。提醒办理贷款要选择正规金融渠道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辽宁金融监管局提示消费者:...
侮辱、诽谤、非法披露:网络暴力治理之路
另外的文书均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诉讼中提及“网络暴力”,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解决相关纠纷,利用网络暴力来施压;还有与“网络暴力游戏”相关的婚姻纠纷、刑事案件等。朱婷提到,在现有的大多数涉及网暴的案件中,“网络暴力”这一行为只是纠纷或不当得利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作为“附属”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