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办医函[2009]36号
2009年12月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和农村部
第四条兽用诊断制品生产单位应当提出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条件检查验收申请。第五条申请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检查验收的单位应当填报《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检查验收申请表》(见附录1),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要求向兽药GMP办公室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其中电子文档应填齐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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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兽用诊断制品生产单位应当提出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条件检查验收申请。第五条申请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检查验收的单位应当填报《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检查验收申请表》(见附录1),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要求向兽药GMP办公室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其中电子文档应填齐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