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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6日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义诊、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第十四条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交流、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技术资质评估、会员发展等工作。第三章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会员执业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会员应当规范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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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义诊、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第十四条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交流、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技术资质评估、会员发展等工作。第三章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会员执业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会员应当规范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