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增值税应税交易地点中固定机构的认定——以一起罗马尼亚公司...
《欧盟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构成固定机构的条件是该机构在人力和技术资源方面具有足够的持久性和适当结构,使其能够接受和使用向其提供的服务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但罗马尼亚第227/2015号法律第266(2)(b)条规定:构成固定机构的条件仅为该机构拥有开展日常业务足够的技术及人力资源。因罗马尼亚国内法与《欧盟实施条例》关...
中国企业“走出去”中的税务风险与应对:常设机构常见痛点和案例分享
我们在公开的案例中常常看到与常设机构相关的风险,如:境内母公司的经营活动导致国外税务机关质疑其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或者虽然经济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但仍被质疑与常设机构有关,从而按照营业利润征税;又如中国与不同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内容不同导致是否被判定为常设机构的结果也有所不同。因此,我们...
常设机构税务风险发展趋势探析:BEPS第7项行动计划回顾与展望
根据税收协定的一般规定,外国企业只有在某个国家构成常设机构时,才需就其营业利润在该国纳税,且应税利润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当今时代,国际税收环境复杂多变,跨境税收争议数量、复杂性均有所增加,其中由于常设机构判定而引发的税收争议较为普遍。因此,准确了解常设机构定义及其复杂性,把握常设机构判定趋势...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百问百答(必须收藏)
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仅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
【涨知识】一文教你判断对外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李帅:论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构建 | 法商研究202304
常设机构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的失灵只是数字服务税缘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www.e993.com)2024年7月7日。自数字经济勃兴以来,国际社会力图通过对话来解决新的税收冲突,并形成了诸如《“双支柱”方案》等阶段性共识。在经合组织的“支柱一”方案中,缔约国修改了传统的税收联结度规则,放弃了简单的场地或空间上的认定标准,转而认定事实上的经济...
未实质性运营,境外子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
中印双边税收协定第七条的部分原文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但是,...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451号...
提案关于“对部分港企在内地的常设机构给予享受核定利润率为零、给予大湾区内港企被派遣人员个税返还”的涉税建议,涉及到对现行政策的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的规定,税收政策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
海外税收案例一: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裁决,B公司的商业活动并没有导致其成为A公司的代理型常设机构。此外,由于B公司的佣金活动由A公司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支付,无需进一步归属。ITAT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B公司未经常代表A公司获得和完成订单1.B公司仅仅通过会见A公司在印度的客户来从事营销活动,并不构成经常代表A公司...
“走出去”企业境外税务抵免综述及案例试解
简单地讲,直接抵免适用于总分模式:即境外分公司(也包括分支机构和常设机构)在中国总公司的抵免,因为境外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但可以有在东道国一个独立的纳税号),其与中国境内的总公司为同一个法人主体,不论境外分公司是否汇回中国的总公司税后利润,都要在中国总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进行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