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尧:参与文化、利益相关者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 数字法治...
本文目的不在于精准界分二者关系,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从最为广义的角度理解虚拟财产,包括:QQ号、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等账号资产;网络通讯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信息资料;虚拟货币、游戏装备、信誉等级、个人网上积分等。二虚拟财产的文化符码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表象。劳伦斯·罗森认为,法律是如此深深地“嵌入每种文化...
获奖论文展播 | 数据犯罪刑事规制的挑战与出路—以数据法益为中心
挖掘、利用、处理、存储、交易、流通、生产的各个环节,甚至正在成为其他犯罪的上游犯罪、伴随犯罪,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甚至绑架罪等其他犯罪提供预备阶段的犯罪助力,危害后果则体现出规模化、扩散化的特征,这也对刑法保护数据安全、评价侵犯数据安全犯罪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给传统刑法保护路径模式带来新的挑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
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犯罪人往往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难以恢复和弥补。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该类犯罪行为人以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为侵害对象,...
...| 网络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刑”?——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
许多针对著作权的犯罪行为逐渐从线下转为线上,更新快、开放性高、隐蔽性强的互联网成为著作权犯罪新的“集散地”,知识产权司法的重心从传统著作权犯罪逐渐向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倾斜。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犯罪如何认定、民刑交叉案件如何办理、技术中立对法律责任有何影响、著作权...
【名家视角】王秀梅、张雪: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处罚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可适用的罪名体系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刑事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涉及针对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实施的犯罪。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适用于...
郭锐 曹瑞璇|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与界定研究
职业打假行为客体是指因职业打假行为的实施而被直接施加影响的相对方,包括相对人、指向物、社会关系三大类(www.e993.com)2024年11月26日。1.相对人职业打假行为客体中的相对人主要包括经营者与市场监管部门,间接相对人还包括普通消费者。经营者是职业打假行为直接针对的最主要客体。职业打假人从经营者处购买商品,并对经营者提出合理或不合理的...
仙桃法学家论坛 | 张明楷: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依据
第一,虽然法益可以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与国家法益(后两者合称为公共法益),但由于国家的存在及其作用是为了保护个人法益,或者说,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而存在的机构,并不存在自身的利益,所以,如果将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确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实有本末倒置之嫌。虽然对不能还原为个人法益的公共法益...
牟千万‘换’7年!—又一城投集团原董事长获刑:被判七年!
基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我们认为杨维安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共同犯罪的理由有三:一是杨维安没有与刘胜通谋通过承揽齐翔建工公司项目共同赚取非法利益,即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是经营,刘胜让杨维安做四分公司出纳,杨维安按照刘胜或者王振龙的指示进行转账、支付的行为不是经...
精品工程|利用向系统植入漏洞程序取款行为之司法认定——以覃某胜...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1]主要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区别: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为系统的运行安全,后者的犯罪客体为国家予以特殊重视部门的系统安全;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一切系统,后者针对的是特殊部门的系统;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为对系统实施破坏,后者...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思路|犯罪|欺诈|行为人_网易订阅
1.侵犯的客体不同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