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品已有条码超市不得另编
2005年3月1日 - 新浪
《办法》规定,(产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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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产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