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的范围是什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网友咨询: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的范围是什么?张震宇律师解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
胡巧莉|数字资产担保规范的体系构造
财产最基本的内涵是指供人使用并通过使用或者交换,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的物,在法律层面上更为抽象、更加特定的意义是指“现有的与可能存在的,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带来利益,主要与人及其财产权相关联的权利或者是相对于他人或者物的权利。”从具体类型而言,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
动产上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债权怎么清偿?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李某在将跑车交付给刘某时,双方之间的质权就已经成立了。第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在抵押权、...
司耕旭|从个案规制到通行规范:基于流动质权交付规范的制度省思
有法院认为此种交易形式难以产生相应的公示效果,对于身处外部的第三人而言,无法判断动产占有人质权状态,更无法对其占有与动产上的权利之间某种程度的联系产生足以让人信赖的利益,因此不能产生动产质权设立的公示效力。法院对于监管人的责任问题在实践中的解决路径一般有赖于对其是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与合同义务的考察,实务...
动产动态质押权利竞存关系研究
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监管方式的不同,动产质押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动产动态质押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包括原材料、库存产品、采购...
成都合同律师:委托第三方进行动态质押监管,质权人享有质权吗?
质权人、出质人和监管人三方常通过签订监管协议的方式,由监管人对质押物实施占有和监管,质权人通过监管协议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对质押物实现间接占有(www.e993.com)2024年11月19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但是,动产质押合同的成立与动产质权的设立并无直接关系。律师点评一、质押财产实际仍由出质人占有控制的,不能认定动产质权...
《民法典》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十四)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如汽车;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如股权。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把车给对方占有;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
范佳慧: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权利冲突与利益实现
对于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功能主义体现在:第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中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如此,担保交易的外延将以功能主义进行界定,融资租赁准用动产抵押的规则就具有了解释前提。第二,《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了竞存抵押权间依据公示先后确定顺位,第2款...
??尹潇涵|论登记在保理债权取得与清偿中的作用
在债权的清偿环节,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等主体存在竞争关系,需要登记对抗和清偿顺位规则来解决最终利益的分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未能区分保理债权的取得和清偿,存在明显的技术性错误,并遗留下大量的法律漏洞,有待进一步的解释填补。除非将登记作为债权让与的唯一生效要件,或承认债权之上担保权的“善意...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涉第三人规定梳理与解读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将登记作为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二是登记仅作为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反过来看,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并不适用本条。就内容体例而言,本条列举了两种典型且常见的适用情形,后以兜底性条款概括。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