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财产上存在租赁权时,是否应将租赁权涤除之后再拍卖?
作者:李舒唐青林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一般来说,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如果租赁权或其他用益物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再进行拍卖?法院判断涤除租赁权等用益物权时是否应考量...
最高院:获赠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在受赠期内可否排除执行?
获赠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不同于租赁权、不同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期待权,案外人不能以此为由阻止移交占有,亦无权排除强制执行。理由如下:我国民法典、物权法和、担保法均在实体法上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有关问题思考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新型用益物权,具有物权排他效力,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屋作为自然人最主要的财产形式之一,经常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同时住宅房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利的基本需要。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案外人往往基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房屋共同共有...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纠纷的23条裁判要旨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
“居住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能为占有、使用,不具备收益权能。这是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居住需要,而并非收益营利。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至368条。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
“居住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 法声昂“杨”??
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能为占有、使用,不具备收益权能(www.e993.com)2024年7月29日。这是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居住需要,而并非收益营利。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至368条。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的不同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有:保护方式存在区别。居住权是单独立法设立,属于用益物权,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租赁权属于债权,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显然居住权高于租赁权。设立方式存在区别。居住权需要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租赁权只需要双方的合意就发生法律效力,其设立不...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商铺租赁权担保: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实践中的“商铺经营权”“商铺使用权”“商铺承租权”“商铺续租权”“摊位使用权”“商位租赁权”等均与商铺租赁权同意义,学说上多称之为不动产租赁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圈融资试点将其纳入担保创新时,有的称之为商铺租赁权质押;有的称之为商铺租赁权抵押;有的则径称为商铺租赁权担保,不区分其性质。
重点!民法典首提“居住权”与使用权有何区别?(附居住权协议范本)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权,也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同样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权利仅限于用益而无法直接支配。
在租购并举中建立“房价之锚” 租赁权与所有权都是居住产权
租赁市场之于整个房市,可以比拟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于整个金融市场,具有基准性特征,房租是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收益,房价的定价之锚本质为居住使用权收益的贴现。因此,租赁市场可以看作是居住使用权的零售市场,而销售市场为居住使用权收益的批发市场。房屋租赁市场深度不够、机制不健全,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得不到有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