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洋 王若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流程适用的厘清与构建...
而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则是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体现的是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同公诉机关的一种司法协商,且从宽的内容具有明确性,即通过认罪具结书将量刑从宽幅度、程序从简选择、刑罚执行方式等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加之审判机关对协商的结果采取的是“一般应当采纳态度”,共同决定了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
大咖说 | 陈卫东:刑诉法修改的重点问题
第四,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方面,应当扩大到减轻乃至免除处罚,同时允许与刑事实体法规定的从宽情节进行重复评价。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设定的量刑从宽幅度较为狭窄,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犯罪嫌疑人、...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矛盾辩护
一旦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而被追诉人不置可否,则一方面认罪与否可根据独立的无罪辩护判断为不认罪,自然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另一方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这又相当于以辩护人一己之力消解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本来应得之程序从简利益。由此,如果承认辩护人的独立...
罗少雄 冯璐璐 | 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定位
如从宽是美国式辩诉交易的从宽,幅度及内容几乎完全由检察官和被告人协商决定,则量刑建议具有不可或缺性,因为没有协商交易,就没有从宽处罚;如果从宽的性质是法定从宽,则量刑建议的不可或缺性大大降低,因为从宽的幅度和内容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即使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罚。有的学者认为,...
李婷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研究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两者体现的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可以同时顺利推行,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天然对立的关系,而是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
而国外的辩诉交易,赋予检察官较大自由裁量权,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www.e993.com)2024年10月19日。从职权配置上看,认罪认罚案件的定罪量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要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而国外的辩诉交易,法官对交易结果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只有准确把握两者间的本质区别,才能正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政法实务大讲堂"聚焦"重磅法治成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陈国庆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这项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设置的诉讼制度设计,构建了一种国家追诉与诉讼协商相融合的全新的诉讼模式。但必须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制度有着重大区别,绝不是辩诉交易的“翻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
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特色,就是要防止认识上产生误区,实践中走向歧路。我国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适当借鉴了国外认罪协商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因素。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首先是价值追求不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中心,追求真正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诉判关系解构
尽管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国外的辩诉交易,但是,在相当程度上,我国也是基于对客观法秩序构建的考量,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重要诉讼原则写入刑事诉讼立法。不同于以往对具体程序的删减或增补,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用意显然超越了一般的程序要求,其中的三个要求可以塑造我国特有的客观刑事法秩序。一是要求根据认罪而流程...
朱孝清:刑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更大的范围来看,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的合理元素,而对于美国的辩诉交易,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不违法宪法和正当法律程序,但境外一些法学专家、学者仍存在不同认识,从而导致境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同认识更多。境外的法学专家、学者对美国辩诉交易的不同认识,内容主要是它违反了被告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