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伟案说起
牟川:曾伟收受尹某某“分红款”的行为系以投资分红为名的受贿。客观上,曾伟利用职务之便为尹某某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上谋取了利益。主观上,曾伟与尹某某双方对“分红款”的性质具有明确认知,即对以“投资”为幌子、以“分红”作为贿赂标的物的主观认识明确清晰,二人之间并不具有真实投资的意向,仅是以此掩盖行受贿...
三堂会审 | 让请托人代为偿还借款是否构成受贿从雅安城市建设投资...
从民事法律规定看,宋某向曾伟表示要代为偿还的180万元款项仍在宋某个人资产账户中,仍属于宋某个人财产;从代持角度看,宋某既没有将180万元贿赂款置于曾伟的直接掌控之下,也没有通过告知账户、密码等方式置于曾伟的间接控制之下。因此,尽管宋某已多次与曾伟约定由其代为偿还180万元款项,并在曾伟的安排下宋某已与杨...
最高法院: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明确了案涉1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事益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付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所以不难看出事益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
股东借款给公司算不算出资?丨纪小槌说案
本案中,满月公司向廉某出具借款确认书而非认缴协议书,从而证明该款项系对外借款之性质,并未转移款项的所有权。二是风险权益不同。股东投资的风险与公司经营状况相关,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出借资金给公司的股东,其风险仅限于借款无法按时收回的可能性,与公司经营状况无直接联系。廉某与满月公司约定了利息...
父子之间的金钱往来,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青法说案
1.自己与小陈系父子关系,故未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收据或借条,亦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虽然转给A合伙企业的625万元备注为“投资款”,但这是应小陈要求,双方并无投资合意;3.因上述借款均用于A合伙企业的经营,故A合伙企业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小陈及A合伙企业辩称...
投资成仇,郑刚上线晒借款证据,“真还传”走向何方?
其实对“投资不是公益,更不是慈善和借款”的观点,罗永浩和郑刚都表示认同,但双方又有各自不同的理解(www.e993.com)2024年11月25日。在近日的纷争中,二人也都对此观点作出了自己的阐释。罗永浩认为,“投资不是借款,自己决策的风险投资失败的时候,就得认。”“创业者拿基金的投资,只要尽了全力,亏钱后,并没有法律和商业伦理方面的责任。当然...
专业文章丨“借款”和“投资”的认定规则及法律适用
投资款的来源既可以是自有财产,也可以是借贷资金;而借贷关系中出借的一般是债权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五)在风险承担上投资本身具有盈亏自负的风险,且投资人一般不能收回投资款(联营除外),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借贷虽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方式降低风险...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此中区别您知道多少?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资金投入方的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无其他权利义务。
如何识别和防范套路贷的风险?这种投资模式对个人财务有何影响?
此外,套路贷可能会给借款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套路贷与正规借贷的区别,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对比表格:总之,在进行任何借贷活动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避免陷入套路贷的陷阱,保护好个人的财务安全。
借款利息、投资收益还是受贿犯罪
首先,利息对应的是借款,投资收益对应的是投资;借款体现债权,投资体现股权,借款与投资不能混同。借款是由出借方向借款方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数额、期限、利息,借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出借方获取的是固定收益。本案中,丙与乙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借款合同,也未约定有借款期限、利息等,缺乏借款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