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订,应当废除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中国首创,它的模板应该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被告人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陪审团审判模式下,被告人有权选择陪审团成员,有权要求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交叉询问。通过这些制度化、程序性的安排,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基本都能得到保障,被告人的...
连洋 王若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流程适用的厘清与构建...
而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则是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体现的是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同公诉机关的一种司法协商,且从宽的内容具有明确性,即通过认罪具结书将量刑从宽幅度、程序从简选择、刑罚执行方式等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加之审判机关对协商的结果采取的是“一般应当采纳态度”,共同决定了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
蔡元培: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及辩审协商制度的构建
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是:第一,一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但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向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诉讼权利、义务,未就这一量刑情节出示相关证据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论,其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
资讯丨蓝天彬律师参加论坛,探讨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困境与突破
第一,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如果律师同时进行无罪辩护,那么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厌恶;第二,如果认罪认罚后,法官可能会对案件降低审查标准,转而主要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但由于自愿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蓝天彬律师认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困境有三点:第一,在程序上,有些认罪认罚案件的量...
刑诉法取消“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量刑评价上,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情节,区别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此外,在量刑减免范围上,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减免范围应当进一步拓展。未来,得考虑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第五,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法评论》第48卷要目|刑法|犯罪论|刑事诉讼法_网易订阅
与传统对抗式诉讼模式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控辩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将传统的权利型上诉沿用至新型的合意式诉讼,会导致诉权保障与诉讼效率的两难困境(www.e993.com)2024年10月19日。破解这一困境应从诉讼合意出发,发挥具结书契约属性的负担效,要求被告人上诉时载明具体理由,建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双重审查模式,并科以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撰写...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京举办
王超在辩诉交易全球化的背景下就认罪协商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他认为,认罪协商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之间的共性与差异决定了我们在讨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时不能陷入非此即彼的线性思维之中;只有将被告人在认罪协商案件中所享有的上诉权界定为一种有限的上诉权,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
案例研究 | 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却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控辩审三者的诉讼地位,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仍然是实现正义的基础构造,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控辩双方的协商与合作。如果认罪认罚案件像西方的辩诉交易那样实行形式审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照单全收,甚至不允许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将有害无益。
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完善量刑协商机制?
既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定罪量刑前置到审前阶段让检察官开展,那么,法官就应当调整思维,提前介入到审前程序中发挥把关、制约作用,不要再等到案件上门后才行动,以便在审前程序为检察官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提供咨询,并从源头上防止办案机关强迫被告人违心认罪认罚或者违法搞不正当辩诉交易等情形发生。让法官介入到审...
戴敏敏|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现象之研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美国辩诉交易中检察机关掌握实质性权力,真正将定罪和量刑的权力转移给检察机关。检察官不仅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甚至能对指控的罪数和罪名进行调整和改变;法院在该程序中则遵循“形式真实主义”,对最终的辩诉交易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