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程序与实体双重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教义学反思 |...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规定,这对于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外观上来看,确实与辩诉交易具有一定的类似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被告人同意有罪答辩,以换取一个较轻的指控,而检方不必用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第二,抗辩...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矛盾辩护
一旦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而被追诉人不置可否,则一方面认罪与否可根据独立的无罪辩护判断为不认罪,自然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另一方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这又相当于以辩护人一己之力消解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本来应得之程序从简利益。由此,如果承认辩护人的独立...
蔡元培: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及辩审协商制度的构建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认罪认罚的外在表现,而非“从宽处理”的前提,法院有权在庭审中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予以从宽处理,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应有之义。
京都释法 | 中国涉外刑事辩护实务(五):诉讼权利的中西方对比
但两种制度仍有区别:(一)基于辩诉交易,控方通常降级指控、取消部分指控或建议较轻。然而,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力度有限,认罪认罚后的结果只可以是从宽处理,即量刑的从宽和从简处理,在罪名和罪数的认定方面基本没有从宽空间。(二)辩诉交易中“交易”体现出控辩双方谈判的空间和妥协。然而,中国认罪认罚制度以被告人...
余剑|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展开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改革虽以解决人案矛盾为目的,但其与辩诉交易等制度仍有实质区别。从理论基础看,实用主义哲学观是美国辩诉交易的思想基础,审判机关愿意采用并推广该项制度的原因在于可促进大量案件“快速解决”,以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检察官愿意适用该项制度的原因在于“可以减少败诉风险”进而获得高定罪率,...
检法视点 | 最高检董坤:审判阶段及二审中如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就我国而言,对于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官应恪守审查把关者的角色,不宜“靠前”成为协商主体,具体原因如下:1.法官作为协商主体易引发协商地位的不平等众所周知,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庭审中他既决定着被告人的人身、财产乃至生命等各项实体权利,同时还决定着案件的程序,如庭审中涉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
夏菲:辩诉交易强迫认罪问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警示
的确,从发展史看,美国的辩诉交易已经存在近两百年。从适用规模上看,美国97%的联邦刑事案件和94%的州重罪案件都以辩诉交易制度定罪。可以说,辩诉交易“不是刑事司法的一部分,它就是刑事司法”。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中刑事司法的重大改革,其也借鉴了包括辩诉交易制度在内...
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不是“辩诉交易”,法院须实质审查案件
在胡云腾看来,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美国等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翻版或中国化。“任何一种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胡云腾直言,法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流于形式审查,审判程序的监督、把关作用就会失守,法院一定意义上就会成为橡皮图章或签字先生”。
专家:认罪认罚属控辩协商而非“辩诉交易”
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英国、意大利的认罪后量刑折扣制度,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据介绍,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主流导向之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节省简单案件耗费的资源,将优势资源集中于处理复杂案件...
【通程原创】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上)
陈瑞华认为这两种制度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功能上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应在制度上将两者区分开来,否则将给合规不起诉改革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八大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观点指出应在认罪认罚制度架构基础上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或者是将企业合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