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设入河排污口
《管理办法》还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环保科普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这些事千万不能做!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违反规定将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
科普| 你知道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哪些行为被禁止?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问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
净水技术 | 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www.e993.com)2024年11月13日。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
《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各级要建立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饮用水有关的水利工程建设,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
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
2025年1月1日施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问答+图解
《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围绕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请材料、设置论证要求,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