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债务到期后主债务人破产,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计算受何...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中,案涉债务于2001年到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发送了行使担保权利通知书,这一事实已经过保证人确认。因此,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
【月法青年说】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期间,保证责任责任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
已过担保期限,还要承担责任?最高检对此案的依法监督释放了推动...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工程公司无须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这并不难理解。如果债权人、保证人未能就此进行举证和抗辩,检察机关能否对法院的消极释明行为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审判机关未能依法释明,是否属于检察监督的范畴?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确实有着...
已过担保期间,怎能承担责任?最高检对此案抗诉释放依法释明积极信号
“二审判决未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即认定工程公司应对15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22年9月7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黄平在起诉时该6笔债权确已过保证期间,工程公司应当免予承担此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仅需要对2014年6月3日未约定还款期限...
股权回购通知函之法律实务探讨
因此,笔者在此强调,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针对承担回购连带担保责任的义务主体,投资人在向其发送履行回购担保义务的通知函时,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请求,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如何有效送达股权回购通知函为了避免回购义务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没有收到股权回购函作为拒绝履行回购...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95条裁判观点(2023年12月修订)
14、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www.e993.com)2024年11月9日。15、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步,教你一招化解民间借贷纠纷!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2.若出借人仅提供转账记录,借款人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时,应通过以下三个步骤审查,首先,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对借贷合意进行初步举证;其次,在出借人提供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如何确定连带保证中的保证期间
其次,因为本案的担保系连带担保责任,原告王某在向法院起诉案外人唐某时,可以一并起诉被告刘某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在起诉后二年内另行起诉被告刘某承担担保责任,但原告王某却在二年后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因为保证期间是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系除斥期间,故原告在二年后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应...
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二者存在明显不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无论保证人是否抗辩,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消灭,该事项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约定该期间。而诉讼时效是权利受公权力保护的期间,能中止、中断和延长;该事项依当事人的抗辩而审查,不属于法院主动...
一个签名引来的法律责任——从再审改判看正确处理债务加入与保证...
2、所受时效限制不同。债务加入与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原债务的诉讼时效范围内,第三人有义务履行债务。保证则与保证期间以及诉讼时效有着双重的联系,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这就存在着虽然主债务在诉讼时效范围内,但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