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微信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
禁止任何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在他人开放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足以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法院应综合考量评论对象、评论内容、评论的影响力、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五个因素予以认定。
意外!网红王宝弱疑遭王宝强告上法庭,赔款650万!认罪哭求原谅
一时间,舆论哗然。有些网民对王宝柔的做法很是愤慨,觉得他是在为自己的私利而抛弃道德,背叛自己的道德,背叛自己的信念。有网民表示,这次的致歉太过刻意,没有真诚,纯粹是想挽回自己的名誉。但也有人对此表示了更多的谅解与包容,他们觉得任何人都会犯过错,问题在于他们是否真诚地忏悔、改过。这种事情,最近几...
【案件快递】朋友圈发布诋毁他人言论,法院:侵犯名誉权,依法担责!
小丽认为小雨的上述行为对其店铺的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其个人名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雨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02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平台中发...
【泽达析案】微信群里公开污蔑他人构成侵权,不仅赔礼还要赔钱!
对于名誉权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侵权人拒不承担上述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名誉权”受到损害该怎样维权?
当名誉权受到侵犯应采取如下措施维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请求侵权人更正或者删除侵权信息;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微博等网络空间也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按键伤人。通过网络宣泄情绪...
发朋友圈被别人在评论里污蔑,看法院怎么判?
用户可以通过设置权限来控制谁可以看到自己的朋友圈,从而在私密性和开放性之间寻找平衡(www.e993.com)2024年11月28日。但是在朋友圈评论区中,有人恶意污蔑人,在家人同事朋友熟人之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面对这种问题,我们来看这一起发生在江西吉安的案例,看看法院怎么判。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系列:微信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
法信·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1.公民在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案例要旨: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
【法官说法】网上任性发帖,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在微信群侮辱.诽谤.贬损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例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倡导文明交往社会...
定兴法院:微信群辱骂引发名誉权纠纷 法官倾力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微信群、朋友圈发表言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供稿:付斌原标题:《定兴法院:微信群辱骂引发名誉权纠纷法官倾力调解双方握手言和》来源:定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