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人形机器人应用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
任赖锬 王晨骅|陪伴型人形机器人的升格演化、形象区分与法律规制
“权利客体说”认为无论从法学层面或是哲学层面探讨,陪伴型人形机器人并不具备人类理性,本身无法从工具本质的范畴中剥离开来,为其创设法律拟制主体资格也难解人工智能的规制困境,故将其作为拟制之人以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尚有斟榷之处。我国学者对此已经做出诸多颇有见地的研究,支持人工智能权利客体资格不变的学者...
孙山|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美国学者莱恩·卡洛(RyanCalo)认为,机器人技术与互联网存在着显著差异,由此导致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这些差异主要体现为:机器人技术首次通过具身的方式,将数据的混杂性和造成身体伤害的能力结合在一起;机器人系统以无法预测的方式,也就是涌现的方式完成任务;机器人模糊了人与工具之间的界限。具身与涌现,是人形机器人...
江海洋|论人形机器人的刑事主体地位与归责
事实上,就刑法而言,在AGI时代未开启之前,对智能机器人的讨论就早已展开,当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智能机器人是否应具有刑事主体资格。当然,在此种学术争论的背后也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其实是一种“伪问题”,故没有必要讨论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刑事主体资格。实际上,此种根本否定智能机器人学术讨论必...
谭韵璇|关于国际海事条约能否适用于船舶人形机器人的研究
法律人格是指经由法律认可的,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享受法定权利的资格。弄清船舶人形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问题(即“法律主体”或“法律客体”,以及何时何种情形下能成为“法律主体”等),是解决国际海事条约适用问题的基础。对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认定,业界存在诸多观点,主要可分为“客体说”与“主体说”...
关春媛|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主体拟制路径与规则完善
“技术异化”冲击人类的主体地位,表现在法律系统中,则是引发权利主体困惑,甚至导致“主体消解”(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实际上,该问题是对“人何以为人”的重新追问,它包括两个层面:第一,自然人以何种姿态进入权利主体地位以及该地位在技术时代将遭受何种冲击?第二,人工智能是否有机会进入法律关系以及以何种途径和姿态进入法律关系?人工智能...
安德烈亚斯·埃伯特等|超市里的机器人:考虑零售业使用机器人时的...
特别是,不断发展的软件增加了机器人行为的不可预测性和理解难度,这就更难证明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是责任法的核心。软件无法被有意识地“训练”;只有输入的数据和结果具有可访问性。机器人的具体决策路径也只有部分可被追踪。因此,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的最终输出是由制造商或其他主体违反注意义务造成的,还是基于机器人的...
主体迁移与关系重塑:人机关系的结构性变革
共生同构:人机关系的新形态(一)人机共存:人类社会的新形态交流在本质上是一个承认彼此主体性的问题[6],将机器视为平等主体,就意味着人与机器可以交流。“索菲亚”被授予公民身份,这表明在法律上承认了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日本一男子与“初音未来”举办婚礼,虽然这种“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从个体角度而言...
许燕佳|手术机器人介入下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有学者指出,在智能医疗技术环境下,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可能涉及智能技术或智能机器人,导致责任归属变得模糊。因此,在手术机器人介入下适用医疗事故罪时,有必要先明确手术机器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即手术机器人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责任主体。而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实为机器人的“奇点”界分,即手...
郑智航:人形机器人身体构造的法哲学审思 | 东方法学202403
从法哲学角度看,人形机器人具有“人”的外观和近似于人的行为。但它割裂了人身体与精神的统一性,挑战了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规定性,动摇了人的主体性,因而破坏了现代社会法律的基石。本文将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人的身体意义,以深入理解和应对人形机器人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