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邦武|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质论
从功能主义和后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以类似法人拟制为法律主体的方式,确认通用人工智能的行为是一种在传统法律行为之外的“智能法律行为”,因而赋予人工智能以有限的法律主体资格或者赋予将来的强人工智能如营利性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
「学术|动态」2024年5~8月法学核心论文概览·数据法领域
应从数据交易所的公益性、经营者特性、中介人特性出发,建立与之配套的场内数据交易法律制度,颁布“场内数据交易法”,打造安全、可靠、可信、可追溯的数据交易平台,引导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3.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的数据经纪人及其规制作者高秦伟刊目《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6期摘要...
任赖锬 王晨骅|陪伴型人形机器人的升格演化、形象区分与法律规制
“权利客体说”认为无论从法学层面或是哲学层面探讨,陪伴型人形机器人并不具备人类理性,本身无法从工具本质的范畴中剥离开来,为其创设法律拟制主体资格也难解人工智能的规制困境,故将其作为拟制之人以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尚有斟榷之处。我国学者对此已经做出诸多颇有见地的研究,支持人工智能权利客体资格不变的学者...
演讲直击|邵怡蕾:从科幻到现实:人形机器人带来的法律与伦理思考
基于此,我们需要关注机器人的法律主体性,明确机器人造成损害时设计者、制造者、所有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划分,完善机器人收集与处理数据的法律规定,强调人形机器人设计与使用中的尊重、无伤害、公正等基本伦理原则,审慎对待人形机器人是否应被视为人类的同伴以及人类对机器人产生情感依赖等伦理问题,充分考虑机器人对就业市场...
每经热评丨《人形机器人治理导则》亮相WAIC 智能未来和谐与安全是...
从法律层面来看,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它们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能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如何界定其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晰。例如,如果人形机器人造成经济损失,责任应如何分配?是归咎于机器人本身、制造商、用户还是编程者?再从伦理道德方面来看,由于人形机器人的外形、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类相近...
李晟|人形机器人的法律治理基本架构
因此,从形态、行为和社会互动方面都完全能够以假乱真的人形机器人所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抑或法律人格这样的本体问题在此不作考虑,这种机器人的应用对人引发的肖像权、人格权之类的问题也并不纳入分析的视野(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当然,这并不表示这些问题在未来不会出现或是不重要,但要对其进行预测还有较多的不确定性。更需要分析的现实...
新书推荐|《我们,机器人?——人工智能监管及其法律局限》
鉴于以上诸种原因,我非常荣幸地向中文读者呈献我早前于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我们,机器人?——人工智能监管及其法律局限》一书的中译本。此中译本的出版可谓正逢其时。我本人长期在新加坡生活和工作,时常觉得本地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讨论偏于狭隘和肤浅。所谓偏于狭隘,我的意思是讨论由少数声音主导——特别是美国和...
孙山|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将人形机器人确定为法律主体,既不符合传统法理及其背后演进的逻辑,也违背了立法目的,更会引发人类社会系统性的生存危机。人形机器人是法律风险总体可控的对象,也是伦理风险和技术风险较高的权利对象,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制。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是我们厘清人类与人形机器人关系的理性前提。
陈璐旸|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认定思路探析
已有学者建议部分或全部地肯定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应仿照法人的拟制人格,给人形机器人创设一种特殊人格。但反对意见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参与民事活动,是因为本质上其是由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个体基于理性或者自然人集体协商后做出的行为,但是人形机器人由人工智能技术支持,背后...
《人形机器人治理导则》在沪发布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人工智能金融学院院长邵怡蕾表示,需要关注机器人的法律主体性,完善机器人收集与处理数据的法律规定,强调人形机器人设计与使用中的尊重、无伤害、公正等基本伦理原则,构建更适配的制度环境。同济大学中欧创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皮特·加尼亚认为,机器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风险主要存在于艺术作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