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邦武|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质论
从功能主义和后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以类似法人拟制为法律主体的方式,确认通用人工智能的行为是一种在传统法律行为之外的“智能法律行为”,因而赋予人工智能以有限的法律主体资格或者赋予将来的强人工智能如营利性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
ABB机器人中国区总裁韩晨:生成式AI改变工业机器人
如果将多模态运用到工业机器人身上,可以让机器人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构建出自己的地图,并且根据这张地图找到正确的路线。无论是移动机器人、协作机器人还是其他领域,机器人都能变得更快、更准、更能应对变化,它们能突破很多标准化环境的限制,在工厂、仓库、物流中心和实验室这些需要灵活操作的地方做更多工作。这一阶...
任赖锬 王晨骅|陪伴型人形机器人的升格演化、形象区分与法律规制
“权利客体说”认为无论从法学层面或是哲学层面探讨,陪伴型人形机器人并不具备人类理性,本身无法从工具本质的范畴中剥离开来,为其创设法律拟制主体资格也难解人工智能的规制困境,故将其作为拟制之人以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尚有斟榷之处。我国学者对此已经做出诸多颇有见地的研究,支持人工智能权利客体资格不变的学者...
李晟|人形机器人的法律治理基本架构
因此,从形态、行为和社会互动方面都完全能够以假乱真的人形机器人所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抑或法律人格这样的本体问题在此不作考虑,这种机器人的应用对人引发的肖像权、人格权之类的问题也并不纳入分析的视野。当然,这并不表示这些问题在未来不会出现或是不重要,但要对其进行预测还有较多的不确定性。更需要分析的现实问...
王苑|具身智能体的隐私风险及法律应对——以“人形机器人”为例的...
过去的机器人只能重复指令执行行动,而具身智能体则更像一种能够适应环境的系统。具身智能体自己可以主动感知环境,例如当有一个盒子在它的面前时,它会主动感知并可能尝试打开这个盒子。交互性尤其体现了机器人社会性,人们往往倾向于将可互动的移动物体视为活物,但关键不在于机器人是否具有物理形态——毕竟,烤面包机...
江海洋|论人形机器人的刑事主体地位与归责
可以预见,拥有AGI“大脑”并集成高端制造、新材料等先进技术的人形机器人,将深刻变革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其也将演变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需要与之共存并发展共生关系(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AGI人形机器人的出现在改变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冲击着现有的法律体系。事实上,就刑法而言,在AGI时代未开启之前,对智能机器人的讨论就...
谭韵璇|关于国际海事条约能否适用于船舶人形机器人的研究
法律人格是指经由法律认可的,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享受法定权利的资格。弄清船舶人形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问题(即“法律主体”或“法律客体”,以及何时何种情形下能成为“法律主体”等),是解决国际海事条约适用问题的基础。对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认定,业界存在诸多观点,主要可分为“客体说”与“主体说”...
陈璐旸|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认定思路探析
通过人形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激烈的思辨,可知:第一,人形机器人无法成为自然人一样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这是由伦理决定的,而这种伦理是出于人类对自身保护的最基本要求。第二,人形机器人若被赋权,则需要解决其权利范围、行为规制、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第三,人形机器人的未来发展是一...
陈馨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归属研究
但是本文认为仅因为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独立发挥的作用愈大而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其能够生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自然而然地成为创作主体,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在当前背景下尚不具有改变的可能性。首先,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始终遵循着人类中心主义的逻辑。无论是自然人...
孙山|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将人形机器人确定为法律主体,既不符合传统法理及其背后演进的逻辑,也违背了立法目的,更会引发人类社会系统性的生存危机。人形机器人是法律风险总体可控的对象,也是伦理风险和技术风险较高的权利对象,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制。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是我们厘清人类与人形机器人关系的理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