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这样看
阎晓宏说,以现行著作权法来看,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确实不构成作品,因为法律定义作品是人创作出来的。但人工智能是技术发展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人工智能还没有被广泛关注到。因而在学术研究和讨论中,不宜用现行的法律条文来解释和论证。“很多人也经常引用美国版权局的例子。”阎晓宏说,他们同样...
商学周报14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3.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非由“用户输入”所决定,而是由人工智能自身独特的算法和素材训练所决定,“用户输入”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4.以“提出创作需求方和接受需求方的关系”认定创作行为与作者的做法,本质上反映了一种符合直觉但背离法律规定和法理的不当认识,那就是只要存在形式上受著作权法保护...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
AIGC所具有的非物质性客体特征使得其可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从AIGC与人类作品所蕴含的经济利益来看,二者在使用价值方面也没有本质不同。一方面,AI技术的应用原本就是为了提高创作效率、降低创作成本;另一方面,对公众而言,无论是由AI生成的智能文学,还是由人类创作出的文学作品,在消费需求与艺术体验...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及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可以产出内容伊始,关于其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讨论就已经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方芷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建构——以“创作工具...
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核心要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判定标准对于其可版权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独创性客观主义标准以结果为视角、以读者为中心,不当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且与独创性的规范性内涵不符,不应采纳;著作权法激励机制与著作权正当性源泉共同决定了独创性主观主义标准的必然性。在康德主体理论与马...
AI写的小说,有没有版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没有人类深度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该有著作权;如果人为输入主观想法,进而生成反映人类主观意志的独创性内容,就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受到版权保护(www.e993.com)2024年11月10日。现行著作权制度以“人”的智力成果作为衡量标准,对于AI生成内容的规定还不够完备。张洪波表示,传统的侵权认定标...
张平|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合法性的制度难题及其解决路径
人工智能可以快速学习人类任何在先作品,生成风格一致但表达完全不同的结果,“思想与表达”无法“二分”。对此,传统上“接触+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不再“灵验”。如果说“文生文”的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机制还勉强可以适用现有著作权保护规则,那么在“文生图”“文生视频”“语音生图文”“语音生视频”以及未来可能出现...
王胜捷|生成式人工智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边界与侵权规制
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输入和分析海量信息生成作品时往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复制甚至输出更改了相关作品内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系统性著作权侵权风险,尤以具备高度拟人特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为高发。其中,仅有使用作品构成“表达性使用”时方产生侵权风险。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该问题规定的缺失以及适用困难使得生成式人工...
认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构成“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庭后表示,本案中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AI生成,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同时,本案判决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近年来,学界关于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
...AI文生图”著作权案认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构成“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庭后表示,本案中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AI生成,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同时,本案判决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近年来,学界关于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