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还能要回欠款吗?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
父债子要还吗?枣阳法院:儿子继承父亲遗产,以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枣阳法院:儿子继承父亲遗产,以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湖北日报通讯员梁军宋晨晨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枣阳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因债务人死亡,儿子继承父亲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父债子还”,以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陈某因家庭困难,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
【围观】晋城一女子丈夫去世!留下的债务她该还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将遗产移交给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管理,而是继续占有使用,则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关某的妻子章某实际占有并使用遗产,且对遗产状况熟知,是适格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章某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金融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去世,家属放弃继承遗产,债主傻眼……
但不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务不需要再偿还,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仍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若所有继承人均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且继承人实际仍占有、使用相关遗产的,此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防止出现权利...
人去世后遗产资不抵债,如何保障孩童权益?
“必留份”制度基于“死后扶养说”,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有特殊困难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减轻一定的社会负担,使遗产发挥出对弱势群体扶养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从立法角度确定了“必留份”相较于税款和债务的优先性,明确了生存权更高的位阶,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关怀和不同法益碰撞...
晋城一女子丈夫去世! 债务妻子该还吗?
面对这一情况,金融公司尝试向关某的家人追讨欠款,但未能成功(www.e993.com)2024年9月17日。于是便将关某的妻儿章某等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总计金额超过40万元,包括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关某与章某婚姻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关某去世后,该房产由妻子及子女继续居住。
孤寡老人离世,遗产管理人竟是民政局? | 青法说案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李超去世时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申请人姚治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因李超生前户籍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现姚治申请指定青浦区民政局为李超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死亡后,债务如何清偿?
一开始,张某以工作忙没有时间处理该案为由,不愿前往法院配合案件调查、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张某沟通,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虽然去世,但所欠债务并非不用归还,被执行人的遗产仍应用于清偿债务,法院也已查封被执行人遗留下来的房屋,如不积极处理,日后将会进行处置。
湖北一逝者遗产无人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亦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留有遗嘱,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可以作为王某遗产管理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但王某名下有其购买的商品房不动产,存在需要管理的遗产,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必要。中国工商银行黄梅支行与王某之间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该银行系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有...
遗产无人继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静安法院判了!
静安法院判了!原创张启骏李慧馨上海静安法院被继承人去世留有遗产,但因其没有继承人,导致遗产无人管理且尚未分割,这种情况下能否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依法指定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静安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