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月嘲讽大学生就业难,公众人物言论侵权如何维权?
公众人物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发表侮辱、诽谤、歧视等违法言论。同时,公众人物还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传递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二、受害者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手段进行维权?1.民事侵权诉讼当公众人物的言论侵犯到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时,...
【举案释法】微信朋友圈“骂人”违法吗?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赔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构成违法行为,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侵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微信...
辽宁丹东通报17起网络编造散布谣言和发表不当言论案件
8、5月9日18时许,振兴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辖区居民在微信群内发布针对警务工作人员的极端言论。头道派出所接到线索后立即行动,找到发布该言论的李某,李某对发布不当言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称发布目的只是想博人眼球、获得他人关注。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9、5月19日,振兴公安分局临江派出所在工作...
甘肃、江苏警方通报“网民发布涉革命先烈刘胡兰不当言论”:依法...
央视网消息: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近日,甘肃公安网安部门会同江苏公安网安部门快速处置一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侮辱革命先烈刘胡兰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并永久封禁有关网络账号。2024年10月13日,甘肃省白银市公安网安部门接到多名网友举报称,网络用户“对号某某”在直播时,发表言论侮辱革命先烈刘胡兰,要求...
辟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男子网上发布不当言论,被拘留10日!
一男子网上发布不当言论,被拘留10日!温馨提示点击上方↑"悠然雷山"关注为进一步推进法治黄平建设,打造清风正气的网络环境,增强辖区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辖区群众健康绿色上网,维护网络安全,黄平县公安局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网络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2日18时,黄平县公安局谷陇中心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
公安机关打击体育“饭圈”违法犯罪行为 涉体育领域违规极端言论...
8月8日微博发布公告显示,在8月6日北京公安机关发布该案情通报后,8月7日微博站内涉体育领域违规内容数量相较此前一周的日均值降低23%,其中极端侮辱谩骂性言论显著减少,这也表明多方联动、协同治理更能取得体育领域生态治理的良好实效(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8月7日,公安部网站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高度重视“饭圈”乱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
在小区微信群随意发布针对他人言论,违法吗? | 法官面对面
1.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不参与网络诈骗、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2.尊重他人权利。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侮辱等行为。3.理性表达。网络用户应当保持理性和宽容的态度,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参与网络谣...
最高检: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即使言论有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
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红星新闻记者祁彪北京报道编辑彭疆责编邓旆光(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以案普法】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算侵权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同时具备有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有实施侵害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确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降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在该起案件中,刘某确实在微信群聊中对马某进行肆意侮辱谩骂,同时将该群聊信息发布在社交平台,且该言论能被双方共同的微...
律师解读杨丞琳“河南人爱骗人”言论:演艺机构或被处违法所得8到...
违反相关法规将可能被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图片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聂炜昌律师认为,如果杨丞琳的不当言论被相关部门认定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情形,其演艺机构可能会遭到重罚:"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