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告称借款已还清,原告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应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实则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述偿还数额,原告除认可2万元外,其他均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主张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金,官司能打赢吗?
陈某某虽抗辩称自己虽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款项并未交付,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其以欠条的形式向王某某出具借据并写明欠现金5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且借款人在书写欠条时的“今欠”,结合本案的借贷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交易习惯等,可以认定王某某向陈某某交付借款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
最高院:通过花呗套现出借资金不受保护,获利超10万可能被判刑!
利用信用卡出借资金以实现套现的行为,若涉及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转贷给他人,该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法律对损失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出借方基于诚信原则出借的合法本金及其利息,若出借方存在过错,则其无权因违法...
【以案释法】将套取信用卡的资金出借并赚取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本案中,原告以向被告出借信用卡并允许其刷卡套现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
全国法院:关于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与规制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92号)14、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注意!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娄星区法院...
长沙银行“心意通卡”是发卡行提供给用户凭以向特约单位消费及取现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银行基于持卡人信用而赋予持卡人消费额度,能够满足用卡人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因临时急需的透支性消费,该卡不具有现金交易的功能(www.e993.com)2024年11月25日。民间借贷的出借资金也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
问法热线丨朋友去世,我借出的钱能要回来吗?聚焦借贷纠纷,这些问题...
问题1:借条上签的是借款人化名,对方不承认怎么办?刘女士与陈女士系多年的同事。2023年10月,陈女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女士提出借款,刘女士出于帮助之心将现金30000元借给陈女士,陈女士向刘女士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于年底还清,但在借款人处陈女士用了自己的化名“陈某”签字。由于刘女士知道陈女士经常用这个化名...
高利转贷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究|贷款|信贷资金|农商银行_网易...
综上,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309698.58元。该案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丁某认为其没有高利转贷的主观故意,申请贷款是基于与邹某合伙做生意产生,贷款手续不是上诉人办理的;关于出借黄某钱款,属于正常民间借贷;该丁辩护人同时提出,丁某所签贷款合同系“顶名”,实际贷款人应为第三人刘某,银行贷款实际发放给...
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的认定
原告林某某诉称:被告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8万元(庭审中,原告表示由于其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起诉状中已详细载明借款时间,其未特意记住时间,故具体借款时间以及借条出具时间均记不清),原告以现金方式在家中将28万元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借款时,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
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的认定|全国法院优案评析
借款人抗辩款项未实际交付,并作出合理说明,同时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对借条的形成构成较强反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双方的亲疏关系、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责令出借人就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