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 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能否“金蝉...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朝认缴,终生负责”,出资期限未到转让股权,仍被法院追加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扬州交盈置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对应5000万元认缴出资额,已实缴...
8月10日,据全国产权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披露,扬州交盈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5000万元认缴出资额,已实缴5000万元)及21581.342642万元债权公开转让挂牌转让,转让方为扬州市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底价为27000万元,信息披露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9月6日。资料显示,转让标的扬州交盈置业有限公司...
出资期限还未到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能否免责?
多数观点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享有期限利益,不构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应对公司债务免责。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得动摇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出让人出资加速到期或者恶意逃废债务、逃避出资...
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出资而转让股权南京六合区法院: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出资而转让股权,出资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承担,除非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在未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同时,法官提醒,为弥补现行公司法出资认缴制的弊端,更好地保护公司、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
新《公司法》下,以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办?减资、股权转让、注销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请问:该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合法?答:0元价格不合法,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公司负债累累,认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就可“金蝉脱壳”吗?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对于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行为,法律亦并未禁止,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内在要求,股东在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股东应当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不能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逃避出资、恶意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行“金...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肯定的观点认为,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先决条件,公司资本认缴制旨在保障股东的期限利益。但股东若未出资即转让股权,则是以行动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到期的出资义务。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其利益受损,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应提前到期。因此,可以追加那些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高净值人群股权转让 “6大”个税风险
风险点2、认缴未实缴股权“0元”转让不征个税根据67号文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果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认缴制下,实缴为“0”,“0”元转让股权,但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