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投保车辆性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投保“非营运”车损险的机动车长期从事“营运”性活动,属于被保险人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的情形。该情形显著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履行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若被保险人未及时告知使用被保险车辆进行营运活动,在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
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为何不理赔 法院:改变车辆用途须及时...
李某从事网约车业务属于经营活动,而其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所以,只要李某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实际从事网约车业务,即发生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的事实。他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虽未在运营状态,但不影响这辆车运营性质的改变。谢颖霞说,单次交...
1分钟学理财丨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险”,保险公司赔不赔?
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若投保成功后车辆使用性质与承保情况不符,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主动通知保险人,经双方协商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专题丨1分钟学理财:聚焦行业新动向树立...
明知投保车辆用于营运仍同意按照非营运性质承保 法院判决:应遵守...
黄某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时告知业务员该车是其买的二手车,用于拉货、装货下乡,不需要买车位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用于营运,但仍然同意按照非营运性质进行承保,系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危险程度增加,未超出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用于营运,投保...
广东法院:提供不以营运为目的的顺风车服务不属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实务中,从事网约顺风车的一般都是私家车,所购买的车辆保险也是非营运性质,一旦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围绕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纠纷,而保险公司能否因案涉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而主张免赔更是争议的焦点。本案结合现有证据,综合费用分摊情况、车辆行驶区间是否符合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接单频率等因素予以认定,...
私家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用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吗
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的(2017)沪0110民初11975号案,法院均认为,车辆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性质后,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
【海法案例】车主将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对外出租运营,保险公司...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租赁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涉案车辆是否系付某租赁使用,本院调取了大量证据,最终查实,原告付某的丈夫与王某系朋友,车辆确系王某丈夫租赁而来,租金为每天四百元,事故发生系付某驾驶车辆出省游玩...
车辆以营运性质投保实为家用,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可免赔吗?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了应当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使用范围的改变、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在综合考量之后,方能确定保险公司能否免赔。本案中,程某的投保车辆从运营性质变为非营运车辆,未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私家车跑顺风车,法院:不属于营运车辆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对被告周某某的询问笔录及相应的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和载人证据为依据,认定被告周某某确已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且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原告方则认为根据网约车相关规定,即使是顺风车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运行为,并未改变涉案车辆的非营运性质,本案事故不属于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三...
私家车变营运车出事故 法院判保险公司免赔
一方面证据显示张先生驾驶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多年,从事接单拉货业务并收取费用,改变了车辆在投保时“非营运”的使用性质;另一方面因其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车辆使用频率以及驾驶车辆时长和司机疲劳程度大幅度增加,从而增加保险期间事故发生的概率。张先生也从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