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喊同学“吃瓜”侵权?法院:未成年人也需担责!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出裁判,最大程度平衡双方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甲某独立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该责任承担方式既与侵权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又能够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可以充分发挥良法善治...
北京四中院: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案件频发 应引起重视
李迎新表示,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案件频发,以校园言论侵权、网络交友问答类言论侵权、网络游戏言论侵权、个人信息类侵权等为主,受害人虽然通过诉讼得到了合理补偿,但由侵权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往往会给受害人甚至加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部分甚至导致学业中断、精神抑郁,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类似现象应引起家长、...
教师沉浸式体验庭审 这场模拟法庭有看点
教师们在活动中扮演“未成年人网络侵权案例”中原被告、证人、辩护人等相关角色,深度参与了一场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案庭审。法官通过本院真实案件改编的剧本杀故事以案说法,向老师们生动讲解了未成年人名誉权侵权、网络游戏充值和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相关法律问题。模拟法庭结束后,成都互联网法庭以“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学法时习之|医疗机构未经监护人同意发布未成年人就诊视频,是否侵权?
但知识传播过程要特别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更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严格履行为病患保密的职业要求,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行为不当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整理)来源:人民网声明:转...
六一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视频中二原告明显为未成年人,面部虽因佩戴口罩存在部分遮挡,但是并未完全丧失可识别性,二原告的同学以及亲友等仍可以通过视频所展示的外部形象信息(含脸部)识别出二原告,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于二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乙某1、乙某2、乙某3发布视频时以“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对二原告进行评价并不...
高中生网上喊同学“吃瓜”侵权,法院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
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人格权纠纷案(www.e993.com)2024年9月15日。一名高中生在朋友圈内转发不雅视频,并影射视频中未露脸的女性是同校高中生,最终因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纠纷的23条裁判要旨
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案例文号:(2019)浙0192民初9762号、9763号08、参考案例:麦某伦酒厂、某洋酒(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报社、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名誉权...
未成年人转发不雅视频造谣同学,法院:利用互联网实施欺凌应担责
0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三年网络侵权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言论侵权案件明显增多。02典型案例包括未成年人转发不雅视频造谣同学、业主被移出微信群后起诉要求重新加入、明知公司利用自己账户散布侵权内容却不及时删除等。03法院认为,利用互联网实施欺凌应担责,部分未成年人因网络不当言论引...
业主舆论监督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转发“吃瓜”、披露匿名者隐私……这些侵权行为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规也相继出台,立法和司法都在给未成年人营造友好型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本案给人们的启示,除了青少年合理利用网络之外,需要引以为鉴的,一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