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修订印发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
会员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或被依法取消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相应会员资格自动注销。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平台构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将建全国统一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进口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电子烟产品经营或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2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和电子...
新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固定资产投资细则主要内容与常见合规风险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电子烟各类交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不得脱离电子烟交易平台私下交易,如有违反可能会受到烟草专卖部门行政处罚,甚至会有刑事处罚风险。(三)技术审评要求及电子烟价格形成机制关于技术审评,《交易细则》对在电子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会员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或被依法取消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相应会员资格自动注销。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平台构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
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电子烟产品销售点
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
关于印发《2024年度固原市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卷烟零售户规范经营情况的检查卷烟零售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烟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13无证户抽查无证户是否经营卷烟及其他情况抽查无证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烟草局《...
无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公告
??????因无法收回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收回:许可证号企业名称(字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
【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召开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者的原则,并结合当前辖区市场实际情况,拟对察哈尔右翼后旗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重新修订,以达到进一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
钦州市烟草专卖局温馨提示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规定,如有意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申请导致零售许可证失效的,责任自负。另因办证业务系统偶有出现延续申请等业务网络...
国家烟草局对《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讯据国家烟草局官网消息,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有关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前电子烟交易管理现状,拟对2022年6月2日发布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国烟办〔2022〕77号)进行修订。现将《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