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可以申请最低生活...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
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第一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作为必要的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具体扣除比例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第十八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一)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家庭人...
【政策法规】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十条持有本市户籍,在非户籍地县(区)持有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非本县(区)户籍困...
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
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第一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作为必要的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具体扣除比例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第十八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安徽省最低报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矾山镇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力度,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9月25日...
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
是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3倍(www.e993.com)2024年11月20日。同时,今年还明确,对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其救助标准也是低保标准的1.3倍。3在认定低保等救助家庭收入时,是否有一部分工资是可以不计入收入的?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六政办秘〔202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为进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六安市特困...
2023年9月2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对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
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
滁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主动帮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