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诱导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胁迫欠款人乞讨,判了
南都讯记者赵青通讯员陈建龙近日,广州法院审结一起“套路贷”案件,判决利用“碰瓷”诈骗、虚假诉讼、暴力催收等不法手段追讨债务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阴阳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实际放款仅8万元以蔡甲、蔡乙为首,蔡丙、陈某、曾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无合法工商登记、无金融许可的...
利用“套路贷”签订空白合同伪造借款合同,构成虚假诉讼罪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在明知吴某巍利用“套路贷”签订的空白合同伪造借款合同虚构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仍以该伪造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对陆某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说案:“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手机租赁型“套路贷”行为性质的认定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调查:没投简历却受邀面试?小心有人以培训为名骗贷款
然而,“面试官”当天问到的几个问题,他回答得不太理想。在现场,他被建议签合同进行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学费等费用共计23800元,“我最初以为去面试的岗位是这家公司的,后来才明白他们是搞‘培训’,然后往别的公司‘塞’人。”23800元不是一个小数目,赵宁当时表示没钱。而后,工作人员便现场引导他填写资料...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诈骗案”裁判要点汇总
1.有无欺诈行为。若未实施欺诈行为,则无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还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区分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2.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前提,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审查时需注意综合...
借款合同履行使用银行本票生效吗?——兼议银行借贷与民间借贷合同...
银行本票背书不等于货币资金到账,出借义务没有履行然而也有律师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借款合同形式上双方有签字盖章,那么该合同已经成立,出借人没有履行汇款到账(注:货币资金有现金和转账两种交付方式,但6700万元资金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现金交付),只是合同违约,不是合同不生效(www.e993.com)2024年11月22日。
借40万要还230万,无情“套路贷”专围猎老人房产
这笔17.225万元的转账,在业内有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名称,叫“砍头息”。通俗来理解,就是指高利贷或地下钱庄在给借款者放贷时,要先从本金内扣除一部分资金。出借人声称其目的是防范风险,但这也导致借款人实际拿到的本金低于账面上的借款数额,并且会让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
企业家喊冤案例之八:怎能将“车抵贷”模式认定为“套路贷”犯罪
本是常见的“车抵贷”经营模式,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因企业做得比较成功,也有一定的盈利,有些人就眼红了。在趋利性执法思潮影响下,西南某地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套路贷”予以严厉打击,检察院以诈骗罪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并对被告人处以重刑。幸好二审碰到不仅正义而且勇敢的法官,...
暑期工兼职送外卖,却背上租车贷?记者暗访暑期工租车骗局
同时,付建认为,人力资源公司若假借美团、饿了么名义诱导学生签订“以租代购”协议,美团、饿了么作为具有影响力的两家平台,应当维护声誉,加强企业责任,打击“套路贷”模式的外卖行为。消费者则应保持警惕,与拍小租、支付宝等平台积极沟通,若沟通不成,可以保留证据起诉,或投诉到相关部门。
想干外卖骑手却掉进“租车陷阱”
4月7日,安徽合肥人赵安(化名)在某招聘平台找工作时收到这样一条信息。抱着试试的态度,他去参加了面试,结果发现说好的快递员成了外卖员。想到薪资还不错,赵安便欣然接受了。中介得知他没有电动车后,又“贴心”地推荐了一家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显示,“一期12个月,一个月起租,随时可退”。签了合同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