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
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介绍说,在工作岗位被撤销后,公司通过异地调岗的方式变相增加劳动者从事工作的难度,该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变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协商一致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方培伟等:被迫离职处理的正确姿势之——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篇
但总体而言裁判规则相对清晰明确,但劳动条件等均以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呈现,并始终需要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进行平衡,更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三调”(即: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之调整,简称三调)和劳动保护相伴随,此更具有复杂性和迷惑性,并成为劳资双方博弈“高频试错区域”。
劳动者经常去异地汇报工作,是变更工作地点吗?
综上,法院认为该出差属于临时性、短期性的工作,属于某江阴分公司的合理安排,不属于劳动合同地点的变更,张某应当服从。故法院认定张某以某江阴分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要求某江阴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在此,要提醒劳动者,对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
公司以“出长差”为名改变工作地点,员工不服从安排被开除了……
人民法院明确该类约定如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实际构成了工作地点的明显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构成非法解除,从而纠正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条款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转自:潇湘晨报、炎陵法院网来源:工人日报...
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调整工作地点,员工能说“不”吗?
“艾米来啦”您好,虽然您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但该约定范围过于宽泛,如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没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多年来,您的工作地点均为北京,因此应当视为双方对于工作地点达成合意,即约定地点为北京。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为由,无...
公司规章制度变了 劳动合同约定就作废吗
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她和公司白纸黑字约定的条款,会因为公司规章制度的变更而“作废”(www.e993.com)2024年11月19日。一年前,周女士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该公司下属一家门店的店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周女士的底薪标准和绩效工资的考核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
企业因搬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法院:合理调岗,无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
公司搬迁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工作地点”与“劳动条件”不属于被包含关系,而是并列的独立条款。因此,不能仅仅由于工作地点的变更而认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更何况,公司已为梁某提供了与原岗位接近的新岗位,待遇不变,可见公司即使搬迁,也已经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了与原来相近的劳动条件。因此,梁某如以公司变更...
公司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员工有权说“不”吗?
2021年10月1日,A公司作为甲方,王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其中第三条约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全国(乙方公出及长、短期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出差(中国境内或境外),或参加甲方指定的培训(中国境内或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