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识别审核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以货币出资方式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所涉及的外汇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费用登记以及境外直接投资的新办、变更与注销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在外汇局37号文项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或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的外汇登记,以及境内个人在外汇局7号文项下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外汇局: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
《通知》指出,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通知》明确,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对此,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拟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具体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其中提出,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在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除此之外,《办法》还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
金融监管总局: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在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除此之外,《办法》还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
制定对外投资法 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
如商务部2014年9月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以来制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外汇监管方面主要有《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则于2018年11月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
九大举措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企业反应如何?
《通知》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并允许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这将大幅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境内企业股权的操作效率,有助于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决策...
嘉兴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2.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明,或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持牌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一级子公司。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三项对比》(1.1-2.4)
六、本指引所称“省级分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经营主体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银行自身外债结汇业务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化:较2020年版增加本款,较征求意见稿增加“所在地分局”解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
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同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