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受让人优先受偿权问题辨析
以房抵债的关系能否被认定为买卖关系,首先需要当事人间有明确的买卖意思,《合同编通则解释》以签订时间为界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与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可在此分类的基础上探求以房抵债的受让人间是否具有买卖合意。1.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受让人间无买卖合意。履行...
崔建远: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沉默 ——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例
《民法典》未就以物抵债设计完整的规范,只在流押条款(第401条)、抵押权实现方式(第410条)、流质条款(第428条)、质权实现方式(第436条第2款)涉及以物抵债的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不满足于此,推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以物抵债协议规范(第27条、第28条),旨在填补《民法典》的漏洞。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王司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下以物抵债的规制解读
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清晰的基础上,依法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并根据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抵债方式进行区分处理,即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认定应当以原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审理基础。2.流质/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
一文梳理:“以物抵债”协议的七个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专门对以物抵债予以明确,本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对以物抵债进行了规定。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阐述以物抵债协议在签订时需要注意的要点。以物抵债协议属于非典型合同。以是否须以物的交付作为协议生效要件为区分,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关系到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从实践的情况看,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其目的确实往往是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而且,如果抵债物的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以物抵债协议就可能涉嫌流质或者流押。问题是,即使构成流质或者流押,是否以物抵债协议就因此无效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民法典已就流质或者流押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以物抵债有效吗?以缔约时的价格取得抵债物 无效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应参照流押、流质的规定(www.e993.com)2024年9月9日。本案是典型的在让与担保中约定了流质条款导致该合同条款无效的案例。当事人在约定让与担保时,要严格限制意思自治,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转移所有权的担保,而不是以买卖关系代替原债权债务关系等其他行为;要注重对解除条款的设计,避免约定成为流质契约...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探究
因我国禁止流质条款,若“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在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约定因属于流押条款而无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
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其次,流押或流质条款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之所以规定流押或者流质条款无效,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获得暴利,但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已不再具有优势地位,此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产生的合意,属于私法自治...
以房抵债都能拿到房吗?——以房抵债交易的法律实证研究!
“以房抵债”的法律实质是以物抵债,是债务的一种清偿模式,目前我国《民法典》中并未对于以物抵债有明确的约定,较为直接的规定来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但是《民法典》对于流押、流质条款的松绑,对于以物抵债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新依据。
借款还不上,以房顶账的约定是否有效?
流押(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本案中虽出现了所约定的赵某到期不能向钱某清偿债务的事实,但钱某不能依据该流押条款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钱某与赵某的抵押合同属于“部分无效”,流押条款之外的其他内容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