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热点聚焦丨出借银行卡、信用卡的...
另一方面,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贷、诈骗等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他人持卡期间只是过度透支没有进行违法行为,但如果出借人知情,亦没有及时偿清欠款,存在恶意透支情节的,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平均每天要办理5至6件金融纠纷案件。”王娟说,今年...
“两高一部”明确:盗用身份证办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犯罪!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
办几张卡就能赚钱?当心涉嫌“帮信”犯罪!
为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国正在开展“断卡行动”。法官在此提示大家,不当黑产助手,不做洗钱帮凶,提高警惕,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他人,轻则影响自己征信,重则构成违法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很后悔,早知道,打死也不会把我的银行卡号给任何一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
明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办理多张卡但未交付,不构成帮信罪!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明知开办的信用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为获取经济利益,在他人的带领下来到北京市顺义区办理信用卡。9月8日至9月9日,张某在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招商信用卡、北京农商信用卡、华夏信用卡、浦发信用卡、交通信用卡、北京信用卡、平安信用卡。2021年...
镇雄警方提醒!手机卡、银行卡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
利用两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处理的,(一)五年内不得新开卡,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得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电话卡只能保留一张生活用卡;(二)个人征信报告会有违规记录,...
出借自己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轻松赚钱?当心涉刑!
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王某、池某等人作为参与从事“水房”洗钱的“操作手”和“卡商”,是共同犯罪成员,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不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平坝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杰、刘某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三:被告人尤某阳、苏某广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通过特定软件主动联系境外诈骗分子,使用苏某广的手机电话卡拨打被害人电话,尤某阳的手机登录QQ连接境外诈骗分子,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朱某霸接...
“提供银行卡,还让“办贷人”写不用于违法《保证书》”,法官:主观...
2021年12月08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判人:朱颖、曹紫剑案件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刘强、刘汪林为办理贷款联系“苏某”(另案处理),后在明知对方会使用其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分别在天津市使用其本人身份证申办银行卡并交给“苏某”使用。其中,被告人刘强在本市办理了中国银行卡、建设...
北京法院发布信用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冒用型案件最常见犯罪手段系“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人往往以企业或个人名义,编造“帮助办理贷款”“提升信用卡额度”“信用卡办理”等事由,诱骗持卡人交付信用卡或信用卡信息资料,将卡内资金据为私用。行为人获取他人信息资料的手段也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