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情聚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
受权发布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助力建设法治中国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开展重点督办...
“抓住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办调研等,加强督办跟踪,是推进重点督办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议案建议办理局局长余洋表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大力推进督办工作,第一时间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督办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找实,高质量做好建议办理、反馈、跟踪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
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
李建国: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李建国表示,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关于其职责,他指出,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有三大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
监察六类人群 四种情形可留置——监察法草案看点盘点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这是我国首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该案由负责追逃工作的郑州市监委办理,严格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和证据标准进行。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证据收集和证据标准上有更严格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