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山、李傲丽、王凤霞、李紫政、杨佳星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我们是李凤山、李傲丽、王凤霞、李紫政、杨佳星,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
“非法捕捞”可不是小事,要遭判刑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不要求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即使未捕捞到水产品也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 南陵县一男子被判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判令王某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7689元,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法院对被告人...
北京法院发布环资审判典型案例:11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赵某库等十一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赵某库等十六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库、王某朋组织被告人段某明等人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赵某新等人明知赵某库、王某朋非法捕捞水产品,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条文解读和相关案例分析
第九条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2022年3月6日施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规定一、概念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www.e993.com)2024年11月10日。二、法条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兰益民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提起刑事...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兰益民在平江县加义镇丽江村桥下处上游河段非法利用电鱼工具捕鱼,其行为造成1.365公斤的鱼类受损,造成了渔业资源被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
——淅川法院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1年7月9日至8月31日,被告人何某单独捕鱼1500余公斤售卖给他人,获利15621元。被告人何某累计获利22759元。被告人何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开庭审理,公诉人举证、质证、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
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
法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捕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长讲堂|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建议
2022年4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禁渔区(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