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最高法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而制定,而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实体审理,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目前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裁判。“...
以案讲法|执行异议之诉不是非法逃避执行的避风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
最高院判例|《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理解
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规定并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是要求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全部数种情形。2.购房款尾款系买受人在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查封之后支付,难谓已尽到善意的合理注意,该款项不应再计入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3...
甜城法院微课堂|以房抵债的“买房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
改发原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排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抵押权人的执行,而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以房抵债的“买房人”不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www.e993.com)2024年11月10日。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
2015年5月5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向媒体介绍了《异议复议规定》的制定背景与过程、遵循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