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危害是什么
(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
五人均被判处实刑!对醉酒驾驶仍心存侥幸的赶紧看过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赔偿对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拘役二...
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醉酒标准”规定之...
由于行为人存在个体差异,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力、抵抗力不同,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或高于醉酒驾驶酒精含量阈值,但是行为人还具有控制、辨别能力;其二,行为人血酒精含量达不到醉酒驾驶酒精含量阈值,但是行为人已丧失控制、辨别的能力,到了神志不清、不能自制的状态。因此,若把“醉酒”标准设...
...祁连法院专题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参会人员分别立足各自职能,结合办案实践,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情况,对照两高两部新的意见规定,从各个方面谈认识,讲体会,共同讨论,交流研判,共商对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确保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精准把握,统一裁判尺度,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案件质效进一步提升。检察长杨雄表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醉驾案件...
学法进行时丨解读《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为提高广大官兵法治意识、增强纪律观念,今天我们一起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进行学习剖析。01醉驾案件立案标准有变化吗?根据《意见》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
【今日法苑】醉酒危险驾驶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
认定其醉酒的依据(www.e993.com)2024年10月26日。”显而易见,对所涉情形的认定处理,《2023年意见》延续了《2013年意见》的思路:行为人以二次饮酒的方式制造事实不清的乱象,导致无法还原二次饮酒前的实际饮酒状况,使得对二次饮酒前驾驶时是否属于醉酒存在疑问,对此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即按照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推定其驾驶时的...
醉酒危险驾驶,司机被拘役并罚款!
民警赶到现场对驾驶员周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7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询问得知,当天晚上周某在宴会上饮酒后,用自己手机给客户叫了代驾,由于无法重复再叫代驾,遂心怀侥幸自行驾车回住所休息,结果和交警撞个正着,面对交警既心虚又紧张,才选择了闯卡。
李睿懿 李晓光 曾琳 |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
其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基本情节,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其他情节,也应在出入罪和量刑时作不同程度考虑。对这些情节均应规定相对客观、便于操作的标准以供统一执行,实现“同案同判”。
专家解读《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意见》规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追诉,这是给予行为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对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的从宽处理,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意见》同时规定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明确综合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驶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其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基本情节,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其他情节,也应在出入罪和量刑时作不同程度考虑。对这些情节均应规定相对客观、便于操作的标准以供统一执行,实现“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