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
办公室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和缺席原因,并将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第十五条常务委...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决定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第五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进行表决,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27.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推进学习与履职相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第四节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三、删去第十六条。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