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权…
2.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如何办好隐私权纠纷案件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如文体明星等,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并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利益,相较于普通人的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隐私权的保护受到适当的限制。公众人物权利限缩抗辩具体适用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抗辩主要适用于公众人物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私密信息,但是对于公众人物的...
??洪刚:数字平台犯罪治理责任的检视与完善
数字平台基于参与犯罪治理的动力,必然会积极承担犯罪治理责任,而数字平台作为市场经济从业者和犯罪治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也负有了相应的义务:一是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义务;二是协助公权力主体取证及信息披露的义务。这两种义务从数字平台双重身份来看,会存在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对立关系。而从现有规定来看,更...
“不能说的秘密”:艾滋病感染者隐私权保障的法律实践
同样,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医生对患者,包括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信息之保密义务,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更是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
丁晓东: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的法理 | 法商研究202306
仅从表面看,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隐私权被认为是一种比个人信息权利更为核心的权利,如《民法典》将隐私权规定为一种“权利”,而将个人信息视为一种“权益”;《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也表明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更窄、程度更高。但另一...
王迪|例外的例外:信息公开对数据隐私权的限制
为平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的数据隐私权的冲突,权利限制应遵循目的识别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妥善保管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www.e993.com)2024年9月17日。引言身处大数据时代,行政主体作为管理中心、服务中心、执行中心,掌握着海量数据,其中不乏涉及自然人个人隐私的数据。行政主体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
许可| 权利树: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论重述 | 甘肃社会科学202402
置于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和第110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之后,由此衍生出两条解释路径:一是个人信息权利属于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并列的新型人格权,二是个人信息权益并不是特定的具体人格权,但因其与人格权密切相关而得以...
王燕:社交平台私权力的公私二元规制
对涉及用户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应规定社交平台不得在用户服务协议中以指定管辖、限定用户诉权的方式来提高用户的救济成本。最后,我国超大型平台立法尚未落地,现行平台法律未区分平台规模及种类,对平台作一刀切式管理,建议在日后涉及社交平台数字内容规制的法律法规修订时作如下调整:(1)目前《...
薛佳伟|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数据流通的平衡构建——信息与数据区分...
我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归入人格权编,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定性为人格权益问题,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是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规范信息处理行为的角度,确立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对应的个人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在私法层面与民法典的人格权益保护相衔接。
陈佳欣|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群体形态及法律回应
以维护群体共同权益、减少歧视对待、平衡数据共享为三大核心回应点,聚焦于“隐私数据化”的过程,不通过增加新的数据类型或受保护群体,而是对整体性和部门性的保护路径进行扩展:一是完善用户标签下的数据权利,二是强化处理者的数据义务,三是构建数据利益平衡机制,以实现个体维度向群体维度、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