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等四项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增了哪些规定?
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促进形成更加明确稳定的市场预期,主要包括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加大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
视界·观点 | 来看专家说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及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良好的网络传播秩序和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山大学教授谢晓尧表示,与传统过错责任更加注重心理事实不同,注意义务是一个相对客观化的行为标准。注意义务是评价性、权衡性规范,它考虑多元因素并进行动态评估。在评估注意义务时,需要进行双向评估,既...
谢晓尧: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评价性适用
解释是所有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不同的解释的方法有可能获得的不同理解。“注意义务”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概念,其肇始于英美法的过失侵权,目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或司法所接受。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是时下的一个热点话题。要讨论这一话题,必须要明确注意义务的规范性质及其解释方法,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
关春媛|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主体拟制路径与规则完善
一是人工智能不具备自主意识、自由意志、思维、情感等人类主体性特征,作为硅基产物的人工智能与碳基性质的人存在本质区别,且不存在向人类构造转化的可能,只能作为实现人类目的的手段存在。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民事主体的适格性要求,将其拟制为法律主体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自然人是版权法的主体架构,主张赋予人工智能...
孔祥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规则、过错标准与过滤义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法律定位、政策选择和价值取向,不能无视现行法律框架而盲目地创新。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规则具体知情红旗标准事先审查过滤义务一问题与争议近年来,因短视频平台未履行权利人通知要求的“过滤、拦截”措施引发的纠纷频发。权利人经常以“预警”通知方式,要求短视频平台...
治理之治 | 周汉华: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
产业研究在技术变化的前哨站,需要承担更多义务,并保证公允的视角和有效的观察(www.e993.com)2024年11月19日。一是作为懂技术的研究者,应准确“翻译”技术逻辑和治理规则,实现技术-法律的“双向透明可解释”;二是作为治理的亲历者,从自身经验中回顾总结治理的“最佳实现路径”;三是作为产业中的实践者,应该陈述解释演进路径中的不确定性,帮助判断...
来认真讨论下 AIGC 带来的“著作权”问题——AI 创作的内容版权...
一、AIGC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判定AIGC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作品”,一般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
周劲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默认权属分配——兼论判断...
就研究视角而言,相当一部分研究热衷于分析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另一部分研究则着力于运用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制度,来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相应权利的默认归属,这种观点的潜台词,也是承认人工智能事实上的作者身份(作为被“雇佣”的创作者)。
目录|《新兴权利》集刊2023年第2卷
据现有的法律体系而言,人工智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及义务,无法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从法理逻辑角度,人工智能欠缺法律主体必要的自我意识及其不具有自律性决定了人工智能无法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在承认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以康德的自律公式为理论支撑,构建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承担体系。
互法新知|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以长视频平台诉短...
2021年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等涵盖行业协会、视频平台、影视公司在内的73家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短视频平台应承担知识产权治理的义务,但实践中,对于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