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与预警联动,提高在险情灾害与突发情况下航道损毁的预警、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行政、生态环境、能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根据水资...
荆州海事局深度推进锚地一体化建设促进规范管理与资源利用
9月17日,荆州海事局沙市海事处再次深入辖区某锚地进行宣传与现场协调指挥,科学有效做好锚地管理。通过多部门联合的有力措施,该锚地的预约率达94.7%,进一步促进了锚地规范管理与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监管与长江全线贯通,深入推进锚泊一体化管理,精准服务沿江港航企业和船舶,提高锚地利用率,荆州海事局严...
“三招”齐出聚合力,芜湖海事激活锚地一体化管理新动能
芜湖荻港海事处紧紧围绕万家滩专用锚地一体化管理各个环节,集中讨论一体化实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挑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开展锚地一体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采用“智管平台+现场监管”联合方式实现全天候不间断动态监控锚地情况,通过长江海事智能管控平台及时收集统计万家滩锚地锚泊船情况,发现没有进行专用锚地申请的船舶...
长江干线江西段锚地一体化管理正式全面启动
锚地一体化管理的正式实施,标志着长江江西段锚泊调度管理进入统一化、规范化、信息化时代,为助力长三角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长江船舶智能化锚泊服务系统运行首日,九江海事强化宣传,利用高频持续播发《长江海事局关于长江干线四川至江西段实施锚地一体化管理的通告》相关内容,确保船舶对通告内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4月1日正式实施!《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发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发布《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www.e993.com)2024年10月25日。通告指出,为适应当前河北省海上风电发展形势,进一步强化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管理,河北海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是对2021年《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共分为总...
黄石蕲春海事稳步推进锚地一体化管理工作
严管服务并行,精细管理“全天候”。大队执法人员高度重视锚地一体化管理推进工作,制定推进计划,当班队长多次通过交接班会、队务会强调锚地管理要求和规范做法,确保大队每一位执法人员对锚地船舶动态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以“巡前清查、巡中严管、巡后监控、定时统计、跟踪督促”的全天候监管模式,重点清点进出锚地船舶、查看...
《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将启动施行。该规定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水产养殖贷款业务,拓宽养殖生产融资渠道;严禁在禁止养殖区,以及军事管理区、航道、锚地范围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全文如下: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2024年1月4日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发布!
为规范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海域有偿使用)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7月15日起施行!浙江出台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
各地在划定增养殖区时应避让已明确划定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优化养殖空间布局。为保障传统渔民利益,各地应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规范管理新增养殖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