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1987年5月1日 - 中国法院网
第九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对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除有色金属锭块、钢锭、钢轨、优质钢材和每件平均重量在500公斤以上的钢坏、钢材外,只按重量托运、承运,不计件数;其它货物应按件数和重量托运、承运,但每件货物的体积不得少于0.02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对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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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对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除有色金属锭块、钢锭、钢轨、优质钢材和每件平均重量在500公斤以上的钢坏、钢材外,只按重量托运、承运,不计件数;其它货物应按件数和重量托运、承运,但每件货物的体积不得少于0.02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对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